|
|
“80后”男子醉驾摩托车撞上汽车受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07 16:13:49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一“80后”男子,喝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汽车,不光自己身体受伤,还被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3月27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周代良生于1980年6月,家住营山县朗池镇九岭村。2015年2月20日晚,周代良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营山县朗池镇九岭村4组路段时,欲超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车,这时,对面一辆小车正常驶来。因乡村公路不够宽敞,加之酒后反应较慢,周代良驾驶的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车轻微相撞。周代良倒在地上,下巴处受了伤。见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赶紧下车查看。当他看见周代良脸颊和下巴处有血,便问其是否愿意私了。周代良不同意私了,张某便打电话报了警。交警赶到现场后,见周代良身上有酒味,怀疑其酒后驾车,将其带至医院检验。经鉴定,周代良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61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3月5日,周代良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5年3月23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代良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周代良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坦白认罪,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代良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代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代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周代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