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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状告公安局败诉
发布时间:2015-04-09 13:07:26
本网讯(周军 张素红) 个体工商户不服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将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处罚决定。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不服弋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黄伟波经向弋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该局于2013年12月31日批准登记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弋阳县时光娱乐城,经营者为黄伟波,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弋江镇滨江时代广场,营业范围为KTV音乐服务及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经营,并已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2014年4月2日,被告在工作中发现,金色时光娱乐城没有配备保安人员,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告受案后并派治安警察大队民警办理,将原告黄伟波口头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原告承认他所经营的金色时光娱乐城一直没有聘请保安人员,询问笔录前面记录的时间为2014年4月2日15时18分至2014年4月2日15时55分,在附属说明中询问结束时间又为2013年12月26日15时55分,江西省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弋阳分公司和弋阳县保安服务公司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金色时光娱乐城从未在该两公司聘请保安人员,被告依据上述证据材料认定金色时光娱乐城未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拟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告知金色时光娱乐城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原告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当日,被告根据规定,作出决定责令金色时光娱乐城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于2014年5月12日向弋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受理后,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弋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7月18日送达给原告黄伟波。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弋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被告在工作中通过对原告的询问等发现金色时光娱乐城自营业以来没有配备保安人员,在告知了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相关权利,原告表示不提出陈述和不要求听证后,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责令金色时光娱乐城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告知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告知了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有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为证,原告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且原告在告知后的三天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视为原告已放弃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可判决撤销的五种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饶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弋阳县公安局对金色时光作出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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