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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网购毒品存放家中被查领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03-24 11:28:52


    本网讯(王希玉 张学禹)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判决被告人刘祥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刘祥磊,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4年6月,被告人刘祥磊在北京从一个网名叫“捕鱼”的人手中购得冰毒和麻古用于自己吸食,后将剩余的冰毒和麻古带回东阿县刘集镇刘集村其住处。2014年10月22日11时许,东阿县公安局民警对位于刘集镇刘集村社区戒毒人员刘祥磊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白色晶体一包、粉红色片剂10粒、自制冰壶一个及锡纸一宗。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该白色晶体成份为甲基苯丙胺、粉红色片剂成份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经聊城市计量测试所检验,该白色晶体净含量为27.06克、粉红色片剂净含量为0.9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祥磊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刘祥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祥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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