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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入选2014年度典型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30 10:04:32
黑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史景山通报典型案例。朱丹钰 摄 本网讯(唐凤伟 奚萌萌) 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黑龙江全省法院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27955件,判决生效有罪人犯34028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2014年度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佳木斯“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等案件入选。 据了解,去年,黑龙江全省法院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审结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放火、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1694件,判处1801人,促进了全省社会治安持续平稳向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审结1154件,判处1518人,遏制毒品犯罪高发态势。依法严惩经济犯罪,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扰乱市场秩序、走私等犯罪1877件,判处2480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不断规范。依法严惩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审结901件,判处1194人,切实维护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审结1177件,判处1582人,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积极参加各项专项打击行动和社区矫正、普法宣传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平安龙江建设。 此次通报的十起典型案例,涉及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也涉及毒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以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涵盖了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多个领域。对于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民生权益,引导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法院2014年度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 第一起 白云江、谭蓓蓓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案 2013年5月,被告人谭蓓蓓怀孕期间,其丈夫被告人白云江获悉谭在与自己恋爱时,还曾与多名男子保持两性关系,二人因此关系恶化。谭蓓蓓产生寻找少女供白云江迷奸,以使白达到心理平衡之念。同年7月24日15时许,谭蓓蓓在寻找作案目标时与被害人胡某某相遇,便以腹痛需要帮助为由,将搀扶自己的胡某某骗至家中。白云江以感谢胡某某的帮助为由,诱骗胡将事先掺入氯硝安定的一盒酸奶喝下,致胡昏迷。白云江欲对胡实施奸淫,因胡正值经期及白的生理原因而未得逞。白、谭二人恐罪行败露,以用枕头捂口鼻的方法共同致胡某某窒息死亡并将尸体掩埋。此外,白云江、谭蓓蓓还共同实施一起强奸犯罪(系犯罪中止)和一起抢劫犯罪(系犯罪预备)。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云江、谭蓓蓓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违背妇女意志,强奸两名妇女;抢劫他人财物,并意欲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二被告人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被告人谭蓓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已怀孕数月,属“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依法不适用死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白云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对被告人谭蓓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白云江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白云江死刑。罪犯白云江已被执行死刑。 第二起 冯杰、潘海山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潘海山与他人共同出资,先后6次从被告人冯杰、邱秀霞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4 600克,从成都运回哈尔滨后分装,贩卖给吸毒人员于陈等人及毒贩陈泓波。2011年3月初,潘海山再次与他人共同出资,从冯杰、邱秀霞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 002.3克,通过物流公司从成都市运回哈尔滨市。冯杰等被告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还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其他类型毒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杰、潘海山等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杰、潘海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冯杰、潘海山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冯杰、潘海山死刑。罪犯冯杰、潘海山已被执行死刑。 第三起 张宁、徐伟伟、赵云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1年5月,被告人张宁、徐伟伟、赵云鹏商定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销售,并约定缴纳税款的“返税奖励”归张宁所有。三名被告人成立了四个经销处,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虚假货物资金往来的方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其中,被告人张宁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47 617 111.43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52 988 354.81元;被告人徐伟伟、赵云鹏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7 576 610.11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9 060 656.97元。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宁、徐伟伟、赵云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伟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赵云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宁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又撤回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宁撤回上诉。 第四起 丁纪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案 2010年底,被告人丁纪彬因抢劫犯罪服刑期满被释放,自感生活绝望,产生杀人之念。2011年10月15日18时许,丁纪彬在鸡西市滴道区一居民区持尖刀捅刺途径此地的被害人蒋某某数刀,致蒋某某轻伤。当日20时许,丁纪彬携带尖刀又来到一居民区伺机抢劫,将途经此地的13岁被害人赵某及9岁被害人赵某某兄妹劫持至一废弃办公楼内。丁纪彬发现赵某认识自己,即起意杀人灭口,持刀砍切赵某颈部致其昏迷,翻找钱物未果,丁纪彬又将赵某某强奸后推入附近一废弃矿井内,致赵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赵某损伤构成轻伤。此外,2011年8月至9月间,丁纪彬还实施四起抢劫犯罪。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纪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丁纪彬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纪彬服判,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同意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丁纪彬死刑。罪犯丁纪彬已被执行死刑。 第五起 李海明、张宝、赵国辉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海明、张宝、赵国辉共同出资,从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刘福水处购买种业公司繁育但因质量不合格而未回收的玉米种子67 000斤,假冒“德美亚2号”进行销售。被告人孙刚在为孙吴县农民朱某等人代购玉米种子过程中,通过被告人李金生、闫庆辉、禇术喜联系,购进该种子17 000斤。期间,李金生、闫庆辉、禇术喜伪造了该种子为“德美亚2号”的质量检验结果单、商品标签、产品说明及包装。孙刚在明知所购进的种子进货渠道不正规,不能确保种子质量的情况下,仍将该批种子以“德美亚2号”的名义销售给朱某等人,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人民币3 653 862.30元。2012年3月,被告人孙刚、郑翠萍对种子进行质检后,得知该种子不是“德美亚2号”,仍再次从李金生、李海明处购进该种子10 000斤,销售给当地农民,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人民币2 149 331.10元。此外,2012年三四月间,被告人李金生、李海明又将该种子12 680斤销售给嘉荫县农民王某、付某,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 748 372.28元。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明等8人为谋取利益,明知是假种子而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刘福水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海明、张宝、赵国辉、李金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孙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被告人闫庆辉、褚术喜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郑翠萍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对8名被告人分别并处人民币6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福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赵国辉主动赔偿受害农民经济损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对其他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六起 吴振军破坏交通设施案 被告人吴振军因工作调动对领导不满。2014年4月初,吴振军产生实施犯罪以引起关注的想法。同年4月12日,吴振军来到滨北线215公里850米处,将事先选好的铁道钢轨拆卸并侧移出原位,致使次日途经此处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线,部分车厢脱轨或倾覆,中断铁路行车15小时25分钟,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 133 072元。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振军为泄愤故意破坏铁路轨道,致使火车倾覆,行车中断十余小时,多人受伤,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吴振军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振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 133 072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振军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起 曹艳明、韩淑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曹艳明、韩淑英在伊春市伊春区租赁房内无证非法生产豆芽。二人明知国家不允许在豆芽生产中添加无根豆芽素,但为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和增加豆芽产量,仍在生产中添加无根豆芽素,并将生产的豆芽销出,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3万余元。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艳明、韩淑英为获得高额利润,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曹艳明、韩淑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依法没收二被告人销售豆芽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7.2万元及面包车一辆,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曹艳明、韩淑英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起 陈修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修福经工商部门批准,取得乔林家具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雇佣多名工人从事木材生产加工作业。2013年7月至9月间,陈修福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共拖欠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87 519.08元,逃匿至新疆乌鲁木齐市。2013年10月8日,黑河市爱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乔林家具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陈修福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修福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修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修福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起 鲍凤山等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鲍凤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均系河南省新野县农民。四被告人在未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情况下,于2014年6月下旬,携带各自驯养及合养的6只猕猴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表演期间,被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发现。经鉴定,四名被告人携带的6只猕猴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未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的情况下,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河南省新野县携带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关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但其利用农闲时间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四名上诉人无罪。 第十起 国兆生被强制医疗案 2013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申请人国兆生在家中与妻子被害人朱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国兆生持斧子击打朱某某数下致其死亡,后用菜刀、剪子、斧子将朱某某身体肢解并抛于某贮木场内。经鉴定,国兆生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国兆生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国兆生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后,相关人员未申请复议,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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