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海波) 以帮助降低租金为由,公司的招商部经理向3名租赁商户索要人民币共计78000元。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件上诉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赵明于2013年3月任南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部经理,负责该公司正荣大湖之都店的招商和采购。被告人赵明在招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帮助客户降低租金等为由,分别向南昌县正荣大湖之都租赁商户德克士大湖餐厅老板殷平索要人民币40000元(已取得人民币15000元),向荣华珠宝店老板李云索要人民币30000元(已取得人民币30000元),向ABC童装老板吴运如索要人民币8000元(已取得人民币6800元)。被告人赵明按照公司的相关程序上报了上述商户的降低租金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明身为公司招商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人民币7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明在索取他人财物过程中,其中索要的人民币26200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