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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化的司法公开力
——以人民法庭参与农村社会管理为视角
作者:张龙军   发布时间:2015-03-31 12:41:09


    【摘要】:农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庭落后的司法公开力是当前人民法庭司法服务工作所要解决的重点矛盾之一。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是依法“保障 ‘三农’工作可持续发展、顺利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建设水平的有生力量。人民法庭在法的适用过程中,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力度,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信息化的司法公开力,可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提高人民法庭在农村建设中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水平。

    【关键词】:信息化 司法公开力 人民法庭 农村社会管理

    引言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经历了萌芽、发展和成熟三个不同阶段的历史沿革。清末法治改革期,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以及《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等法律草案中就提出了公开审判制度,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当时并没有付诸实践。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采用“审判公开”原则,将司法公开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新中国成立之后,审判公开在宪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因为规定得过于抽象,执行情况不甚理想。自1999年至今最高法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规定意见。可以说,司法公开制度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而得以深入。司法公开制度内涵的不断创新推进,司法透明度不断增强,司法权监督不断强化。

    化解好农业农村农民各种利益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全国政法机关工作重中之重。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是党通过司法途经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环境领域结构调整的加速,农村转型期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型化、多样化、复杂化问题,对基层人民法庭司法能力要求更高,特别是民生诉求表达机制不畅,对人民法庭司法公开力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信息化时代下,人民法庭在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规定精神的前提下,如何深化司法公开,提升人民法庭的司法公开力,具体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涉农案件,参与农村社会管理,是本文探究的重点。

    一、司法公开力的概述

    (一)司法公开力的内涵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专门的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1]虽然目前理论界与实践界对司法公开力尚无明确的界定,但我们需要对司法公开力的内涵进行界定。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2]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司法公开作为一种种制度设计,从学理上体现的是司法回应社会的要求。司法公开原则已被现代各国的宪法或法律所确立,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都规定了限制或排斥司法公开的情形。司法公开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基本特征表现为司法活动运行的透明性和人民的参与性,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司法活动信息,使其他任何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法定或正当合理的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

    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力是指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司法权面对时间地域的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民主、责任的透明力和开放力。信息化时代下的司法公开力,客观上表现为通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来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公开力度,拓宽司法公开深度,强化司法外部监督广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

    (二)司法公开力的要素

    从国家角度审视,司法公开意味着司法权运行的透明和民主;从公众角度审视,司法公开意味着对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和满足。从物理学上讲,力的三要素是力对物体的作用效果取决于力的大小、方向与作用点。司法公开力的三要素是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作用效果决于司法公开的力度、深广度与作用点。

    司法公开是一个传播法治精神,树立司法权威与公信,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的动态过程。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公众对司法公开信息及时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公开的力度大小,决定着司法公开的社会服务水平。

    司法公开的深广度,主要是指在法治社会,司法公开不仅要符合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实行公开的基本要求,而且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实现从权力主导向权利转变、从形式公开向形式与实体公开并重转变。司法公开就上升到司法权对诉权的敬畏、服务和保障的更高境界。

    司法公开的作用点在于司法权的外部监督,特别是人民监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3]将司法公开的作用点致力于司法权的外部监督,在于保持依法行使司法权与依法接受监督的良好关系,提高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水平,确保司法公正、效率、民主目标的实现。

    二、司法公开力的理论渊源

    (一)正当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Justice),之后其内涵扩展到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防止公权力滥用”和“保障人权”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两个基本功能。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法律程序通过对法律行为的作用,从而实现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影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对司法参与主体而言,司法公开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主体规划行为、预见结果的依据;而对程序过程本身而言,法律程序诸要素应透明化、开放化、民主化。人民法庭处于司法的第一战线,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强化司法公开力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法治

    权力与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个轴心,两者互为依存,缺一不可。规范约束权力,保障发展权利,应当成为依法治国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法治可以有不同的制度设计,但无论如何,基于保障个人自由的理念,基于市民社会自治的需要,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规则的束缚,这是任何一种制度设计的共同的前提。”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法治国家是上层建筑。

    体现司法为民、以民为本的精神,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价值取向。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而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证。司法公开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需要制度化设计的实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已经成为司法的共识。提升人民法庭的司法公开力,增强司法权运行的透明和民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是落实宪法原则、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本质体现;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

    (三)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资源共享是将一定范围的信息资源,包括信息资源、信息传播机构和利用者,按照互惠互利、互补余缺的原则进行协调,共同纳入一个有组织的网络中,使网络中的所有作息供有关用户、网络成员共同分享与利用的一种方式。”[4]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是由共享管理、信息资源采集、共享和评估四大部分组成。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司法信息在时效、区域、司法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数量协调分布关系,强化司法公开与外部监督互动, 利用各种技术、方法和途径,开展共同建设和共同利用司法信息资源,推动司法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司法信息资源需求,提高司法服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司法公开制度是不断将司法信息转化为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保证上,也是实现司法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与司法权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利益体位。信息资源共享是以服务社会公众、方便公众知情为目的,以权利为本位;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即司法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一种以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以权力为本位。现代司法必须充分考量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司法资源和制度空间的有限性、转型社会的复杂性、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在回应社会中应有限缩性,司法权在运行中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人民法庭必须保持司法公开力的扩张与限制的平衡,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参与农村社会管理中,增强其司法服务水平。

    三、司法公开力的基础与产生条件

    (一)司法制度

    司法公开力形成离不开司法制度建设。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宪政四个基本要素是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顺应民众需求和尊重司法规律,不断深化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条文都明文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了权力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原则,这也必然要求处理好司法公开进行与外部监督两者的关系。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要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三项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对司法公开的六个重点环节,即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提出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确定了25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规定。目前,全国法院正以制度建设为前提,以健全机构为抓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宣传为推手,以考核检查为保障,全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科技含量日益增加,许多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基本形成硬件设备完善、网络覆盖法庭、数据即时生成、资源共享互通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内外部透明的监督制约机制。”[5]

    (二)司法环境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继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司法环境制约着司法改革的形式和内容,而适当的司法改革能够推动司法环境的改善。司法公开力是审判权即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法院审判案件的权力的外在表现,司法公开力的社会服务效能的发挥,必须要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法制环境作为保障。

    信息社会环境下司法公开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司法归根到底需要公开性,尤其是社会的监督予以保障。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司法过程的任何细节都可能通过网络的快速传播而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完善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完善司法机关依法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形成良好的司法公开环境,才能更有效发挥司法公开力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提供司法社会服务方面的功能力量。

    四、建构司法公开力的思考

    (一)司法公开二大关系之厘清

    1、司法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司法信息资源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共享性,而当事人的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因此排他性与共享性的矛盾是显然的。如果对于保护信息资源共享过度,导致成本大于权利人收益,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利益,带来越来越大的风险,对当事人的诉权和整体社会利益不利。因此,当司法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障发生冲突时,需要根据一定的社会标准和原则进行利益评估[6],建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与当事人权利保护平衡机制和司法公开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

    2、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

    人民法庭是通过司法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司法公开作为司法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司法公开的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但社会监督若因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予以约束,会对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功能的实现产生负效应,如云南省的李昌奎案[7]。在市场知识经济环境下,司法公开制度是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和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司法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在司法公开过程中,我们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范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严格执行和遵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使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两者形成良性互动。

    (二)提升司法公开力的具体措施

    1、加强司法公开文化建设

    在任何国家,司法文化都是“法律文化”[8]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国家法制文明的核心组成部分。司法制度运行难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大问题。究其原因,关键的一点是我国的司法改革缺乏文化层面的思考。要提升司法公开力,就必须紧紧围绕“司法文化”[9]特别是司法公开文化的价值和精神,加强司法公开文化建设。

    “回顾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我们发现,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包含着无讼、公正、开放的精神和一定的非理性特征。”[10]现代司法文化追求的三个基本价值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民主法治。人民法庭应当处理好司法公开文化建设与农村自我自治的关系。人民法庭加强司法公开文化建设,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如手:一是凝聚精神、树立司法公开理念;二是加强人民法庭司法公开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建设;三是加强司法公开环境文化建设,如利用法院对公众开放日、法制宣传日等形式,强化司法公开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开的认识,增强司法公开的影响;四是加强司法行为文化建设,如建立案件质量定期分析、定期上网通报制度;五是加强司法服务文化建设,如通过网上法院、电话语音查询系统、电子卷宗查询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审判活动相关信息,公开廉政举报、案件投诉电话,畅通监督渠道,有效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六是加强司法公开作风建设。

    2、完善司法公开信息化制度机制

    一是加强法庭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庭提升司法公开力的必然选择,是参与和实现动态条件下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何顺应信息时代的发展变化,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是人民法庭面临的一项最紧迫任务。首先,搭建六大司法公开信息化平台,即司法公开管理平台、司法公开日常办公平台、司法信息集成平台、司法信息发布平台、司法协同工作平台、机关部门通信平台。重点完善现有软件系统的对接和兼容,建设覆盖法院与法庭的审判管理网络,构建法庭与其他基层组织的可共享司法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为实现人民法庭工作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其次,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排期开庭、质量评估、审判流程、档案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的应用,推进网上立案、远程视频解答法律问题、网上查询等工作,法庭的信息化建设基本达到司法各种信息资源优化整合、网络平台互连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服务管理互动、应急和安全处置灵敏的司法公开信息系统化运行管理模式。

    二是加强民意沟通机制构建。民意沟通机制的构建不仅是增强法院裁判的民意基础、提高群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度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公开适应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和有效方式。人民法庭要把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机制与加强农村自我治理结合起来,把强化农村司法保障服务与基层自治结合起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巡回审判顺利运行。同时,健全涉诉民意收集、甄别、运用机制,畅通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渠道,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人民法庭要在个案裁判过程中,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到案发地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惯,努力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基点,还要通过事实认定、情理论证、法条解释、诉讼调解等方式,积极吸纳合法合理的涉诉民意。

    3、加快落实配套措施

    我们要进一步发挥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司法审判机关与其他组织机构的协调配合的司法公开战略框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制定落实司法公开战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保障司法重点领域公开力的有力提升,因为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与司法公开制度的重要作用就是保护公众权利特别是当事人权利并维护社会、法律秩序;二是建立司法权滥用、当事人权利保护等网络预警运行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高司法审判机关应对纠纷和风险防范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好潜在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公众及时采集司法信息提供便利服务,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三是要完善各种司法公开管理基础信息的采集、共享机制,认真做好经常性排查、专项排查、定期排查和滚动排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等基础信息,加强动态分析和综合研判;四是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法院岗位目标考核体系,调整优化考核指标,把司法公开工作列入业绩考评体系;加强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4、构建司法信息资源共享与当事人权利保护利益平衡机制

    权利保护与限制如同一项制度的设计,其核心理念在于确定一种规范,设置人们的行为界限,从而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合理保护当事人权利,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也要防止权利、权力的滥用。积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也要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社会监督,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查处。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由各级法院监察室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11]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其它事项一律予以公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公开司法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公开;严格执行和遵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止无序公开和选择性公开,使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两者形成良性互动。

    结语

    农村社会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和企业的经济管理,而是区别于这两者的第三类管理。人民法庭通过提升信息化时代下的司法公开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社会自我治理为社会管理创新未来的突破点。在实体法和程序规则的框架下,只有实现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良性互动,才能积极回应农村司法诉讼需求,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发挥人民法庭在新农村社会管理中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注释】

    [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2] 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从中央的司法部到地方的司法所,虽然名称中有“司法”,但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司法行政机关或称司法行政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司法所除外)。参照百度百科。

    [3]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材料》(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

    [4] 韩其峰、陈伟:《论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关系》。

    [5] 罗书臻等:《司法公开制度改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12年9月17日。

    [6] 在利益评估时,主要遵循比例原则,具体包括:(1)必要性原则,即一方所作出的让步对于促成另一方的目的达成是必要的;(2)比例性原则,即一方作出让步所受损的权益与另一方被满足所达成的利益相比较,只有后者重于前者,该行为才具有合理性。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创新司法公开机制的调研报告——以海沧法院为样本》,来源:厦门法院网。

    [7] 从各方面证据而知,此案被告人在原审时被判处死缓,更多是国家死刑政策中的少适用死刑的指导思想所影响的,与司法腐败无关。而被害人家属在舆论造势时则单方指责法院是徇情枉法,在网络发贴时以辱骂的口吻称“云南高院是黑法院法官是黑法官”。在其他国家,此种行为很可能已经构成“藐视法庭罪”,受到刑事追诉,而在中国,云南高院对于这种谩骂式的指责却只能沉默或无力地解释,最后只能作出迎合被害人和公众的改判。无论个案正义是否实现,法律的基本秩序已经荡然无存。

    [8] 法律文化是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

    [9] 司法文化是以政法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司法公正、文明等本质属性为依托,以法官为主体,以司法过程为载体,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文化形态。高翔:《司法文化的落地与生长》。

    [10] 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曹全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精神》,载《人民法院报》第7版,2011年8月26日。

    [11] 《上海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经高院党组2011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33条。

    【参考文献】

    [1] 王圣诵、王成儒:《中国司法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 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 高一飞.龙飞等著:《司法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 曾宪义:《法律文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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