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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摔倒死亡 公交公司诉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时间:2015-03-31 13:48:54
本网讯(周淑芳) 乘客下车摔倒死亡,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其承保赔偿范围。公交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3月27日,江西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彭泽营销服务部赔付原告彭泽县银丰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320000元。 2012年7月22日,张晓初驾驶彭泽县银丰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车上载受害人刘水贵)行至彭泽县龙城大道老年活动中心路段,在车辆未停稳的状态下开启车门下客,导致刘水贵在下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上,造成刘水贵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水贵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被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住院治疗,因经济困难于2013年1月8日出院。当日回到住所地彭泽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0天后,因无钱继续治疗,在伤情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出院回家休养。同年4月15日刘水贵因病情复发再次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住院治疗61天出院。8月19日刘水贵伤情经彭泽仁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25000元、需要部分护理依赖。9月17日,刘水贵因伤不治而亡。 此次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当事人张晓初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9月19日经彭泽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方与死亡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晓初赔偿刘水贵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院费、参加处理人员误工费合计人民币捌拾贰万肆仟元整。原告赔偿此款后找被告要求理赔,被告经审查核对赔偿金额为420938.05元。之后原告要求其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但被告又以受害人刘水贵系车上人员出险,不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而拒赔。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3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所有的赣G92665号车于2011年12月19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庭审中,被告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水贵系原告所有的车辆赣G92665车辆乘客,受伤也是因在下车过程中摔倒所致,应当视为车上人员出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只对“第三者”造成的伤亡进行赔偿。赣G92665车辆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故不属于承保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刘水贵是在车辆未停稳的状态下,司机张晓初开启车门下车时摔倒在地受伤,根据当时情况,车辆未停稳即仍在运行中,刘水贵倒地受伤时,其就由车上人员转变为相对车辆的“第三者”,因此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其受伤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故对被告称此情况不属于其承保赔偿范围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刘水贵死后的合理损失认定为共计人民币604975.62元,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200000元,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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