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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签高价合同 男子抗辩条款无效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3-31 13:27:38


    本网讯(徐卫 周丽娟)  签订合同不是儿戏,一定要做到文字严谨,认真核对后才能签订,稍有大意很可能就要吃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一男子就因为在签订合同时太粗心,没看出合同中“平方”和“立方”的区别,因一字之差签订了高价合同。3月26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对该劳务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相应的人工费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由被告将八塘横岭蒙村的乡村水泥路的硬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一天后,即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即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陆如德委托原告甘敏林承建贵港市港南区横岭蒙村的乡村水泥路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工程内容包括:原告负责人工修整水泥路面,装拆模板,捣水泥找平光面、拉条纹、锯伸缩缝。被告负责进出料,料至施工现场;工程价格:被告按每平米28元给原告等内容,原、被告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被告与在现场施工的工人提出应该是按每立方米28元计算,开工后第四天,被告又与原告提出工程价格应该是按每立方米28元计算,而不是协议书上的每平方米28元,于是原告在完成了部份水泥路面平整后,即停工。原告撤出工地后,被告请了他人完成了剩余的全部工程。原告在停止施工后,原、被告双方未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过结算,但被告确认原告完成了长256米、宽3米、厚18厘米的水泥路人工平整水泥路面、装拆模板、找平光面、压条纹工程。但原告未按约定锯伸缩缝。另查明,该路段全长是814米,现已全部完工。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和报酬。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因《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甲方(被告)按每平方米28元给乙方(原告),原、被告双方也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承包给原告的工程是每平方米28元。鉴于工程现已全部完工,原告只完成了长256米、宽3米、厚18厘米的工程,为此,被告应付给原告的工程人工费为21504元(长256米×宽3米×28元/m2),原告主张其修建水泥路有300米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工程款共25200元,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1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双方协商时是按每立方米28元计价,原告在签合同时故意将每立方米28元改成了每平方米28元,对此依据不足;在本院向港南区新蒙村的蒙某等5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中,蒙某等5人称是其听到原、被告谈论按每立方米28元计价,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并且对此也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且与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上约定的不一致,法院对被告提出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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