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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汽车被烧是“违约”还是“侵权”
作者:曹茂幸 发布时间:2015-03-30 14:17:16
【案情】 尚某因自己的一辆“北京现代”小汽车电路问题,送到柯某的维修店修理。当天晚上,因店内照明电路起火,尚某汽车严重受损。为此,尚某要求柯某赔偿一辆相同价值的汽车,而柯某坚持要求自己将该车修理好,双方各持己见。数日后,尚某便将柯某作为被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柯某赔偿一辆相同价值的汽车。 【分歧】 就该“赔偿”纠纷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由于柯某维修店起火,烧坏了他人的汽车,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是毫无疑问的。 第二种意见:汽车被烧毁,是因柯某在维修期间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属于履行合同中一方违约行为所造成,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管析】 一般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赔偿,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由于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差别及后果完全不同。 1.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常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一般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行为不以损害为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只有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成立要件,而违约金责任,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9条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3.责任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除非违约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备法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只适用于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在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负责举证。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6.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样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尚某与柯某之间存在是承揽关系中维修合同关系,造成尚某汽车受损的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由于双方就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主要问题是涉及车辆损毁程度难以准确定性。从司法诉讼救济途径解决必需符合法律规定裁决某一方的要求(诉求),在没有对损毁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是难以断定支持或者采纳赔偿方式(维修或者赔偿整车)。 假如,尚某与柯某之间在维修合同中,订立了违约责任的具体赔偿方式,如:维修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车辆损坏,客户有权要求赔偿整车(除去车辆折旧),那么,受害方的诉讼请求是可以依据合同得到支持的。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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