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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卸货砸伤民工 车主货主共同侵权
发布时间:2014-11-10 13:34:57
本网讯(闻锐) 彩印公司雇车拉货进公司卸货时,一袋货物从车上坠落,砸伤了骑车路过此处的女民工,民工受伤致残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车主与彩印公司互相推诿都不负责,民工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担责赔偿?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按共同侵权依法判决被告车主张文、彩印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魏艾各项经济损失47555元;并由2被告负担1671元诉讼费中的1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8岁的女民工魏艾系该县某村居民。闲时为该县某彩印公司加工产品赚钱。2013年11月26日上午,魏艾骑电动三轮车彩印公司支取工钱,途经车间门口时,被停放在此的半挂货车上掉落的货物砸伤。事发后,魏艾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医疗费用28637.1元。经鉴定其腰椎3处骨折,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120日,尚需后后续治疗费4千元。 另查明,该车货物系车主张文为彩印公司运输的货物,该车登记在被告某汽运公司名下运营;被告汽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涉案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8637.1元,护理费49.35元×27天=1332.45元,伙食补助费30元×27天=810元,鉴定费1500元,合理的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42480元,后续治疗费用4000元,共计79259.55元。 今年5月,在多次索赔未果后,魏艾一纸诉状将车主张文、彩印公司、货运公司、车辆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当事双方对原告是在张文为彩印公司运送货物过程中受伤均无异议,李主张是彩印公司组织的卸货人员卸货时将原告致伤,彩印公司主张是张文的送货人员在清理车上物品时将原告致伤,但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汽运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张文用机动车为被告公司运输货物,在货物交付给货主前,其作为承运方须配合货主方卸货,在卸货过程中,车上货物坠落将原告魏艾致伤,由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彩印公司与车主张文在共同完成卸货过程中致伤原告,对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张文与彩印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撤回对被告某汽运公司、某保险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予以准许。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魏艾明知装卸货物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仍进入被告方卸货的区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伤的事实存有过错,应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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