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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在禁猎期用“沾网”围捕麻雀被判罚
发布时间:2015-02-11 10:26:39


    本网讯(张晓丽)  2月10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曹军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判罚金已缴纳)。

    2014年10月16日,曹军勇到元村镇元村南吴黄公路路西利用“沾网”非法捕猎时,被南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在其随身携带的编织袋内装有麻雀死体87只。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麻雀属于被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的规定,决定在河南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实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军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对国家禁止猎捕的动物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曹军勇到案后能积极缴纳罚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禁猎区、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作了明确规定。2000年,国家林业局将麻雀、朱雀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麻雀、山雀成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也就是说构成了犯罪。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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