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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屡教不改 “留守”妻子两次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5-03-30 10:35:42
本网讯(闻锐) 钱钟书说:“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挤进去,城里的人想冲出来。”结婚7年后,丈夫未能克制住“七年之痒”终于出轨,面对不忠的“负心汉”,留守妻子姜芝无法忍受之下2次拿起法律武器起诉离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姜芝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8岁的中年妇女姜芝系县城居民,2000年与同村小她两岁的小伙付鑫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2月生子。 姜芝诉称: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付鑫到县城某公司打工,买房后一家三口进了城。日久,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致使夫妻感情逐步淡漠。付鑫经常出差在外,对妻、子不管不问。特别是近年竟搞起“婚外恋”,有了“第三者”,二人为此更是吵闹不休,夫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付在其长辈监督下向妻子出具保证书表示痛改前非,但时隔不久又故态重演,其屡教不改的丑行使姜芝无法忍受。 去年4月,姜芝起诉离婚未获准,此后二人便一直分居。今年1月,姜芝再次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和好未果。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提供被告出具的保证书、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短信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夫妻所生儿子系小学六年级学生,平时一直由原告照顾其生活。庭审中,经征求意见,男孩表示愿随母亲生活。 被告付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被告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说明被告没有和好的意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男孩已满十周岁,其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且平时一直由母亲照料,宜由其母抚养为宜。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的主张可另行起诉。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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