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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天堂的掌灯人
作者:沈丽苓   发布时间:2015-03-13 10:22:00


    灯,作为平常物件,给人以平凡、渺小、明亮的观感,如邹碧华。

    灯,出现在文学作品中,却给人以方向、温暖、安全的寓意,如邹碧华。

    灯,出现在天堂里,却留给世人以热忱、孤独、执着的象征,如邹碧华。

    如果,你问我,2014年12月10日前知道谁是邹碧华吗?我会很坚定地回答你,不知道!像大多数年轻人一样,我只知道谁是刘德华,哪怕我也是法院的一员,我也自称法律工作者。然而,2014年12月10日后,我就只能从网络上、从听说中了解到他是上海法院司考改革方案的设计者和实践者,是全国法院司法改革领域的智者和勇士,是尊重律师、重视年轻法官的倡导者和捍卫者,是一位对法律有着执着信仰的圣斗士,是一位对爱情忠贞,对家庭负责的好丈夫,是一位兴趣广泛、多才多艺的文人墨客。

    时间,永远停留在2014年12月10日。年仅47岁的邹碧华还不及挥一挥衣袖带走一片云彩就倒在了工作岗位。其生前默默奉献,毕生为法律奉献,他似一盏灯,从新灯幻彩,以热情变作灯座,用执着换做灯芯,把生命用作灯油,绽放出越发夺目的光彩,然而在油尽灯枯时却仍奔走在中国司法改革的长征途中。

    纵观当下,“法院人才流失”、“法官辞职”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词汇,更不是法院里藏着掖着的话题。工资低、压力大,常年加班、晋升空间小、工作没有盼头,是法官辞职信上最常见的理由。确实,随着国家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各类纠纷层出不穷,各种案件不断激增,这让法院备感压力。上了岁数的法官觉得自己资历深,可以靠经验办案,难案要案要让给年轻人,让他们多锻炼。于是乎,年轻法官犹如司法浪潮中的浮萍,没有信仰,没有依靠,没有归属。辞职,变成了许多年轻法官的选择。

    风雨不怜黄花瘦,急煞阶前掌灯人。如果邹碧华还活着,那这阶前掌灯人一定不忍法官辞职的事件再次发生。因为他曾忧心忡忡,在各个不同场合呼吁,不能让年轻人“就地卧倒”,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让真正胜任审判工作的优秀法官进入员额,不能为图省事、求便利,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更不能采取论资排辈的方法对待他热爱的审判事业。然而,他还没有看到上海司法改革的成果在全国推广,他还没有看到律师执业环境越来越好,他还没有看到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的那天。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邹碧华用了将近十三年的时间,完成了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的成长过程,他用了六年时间,取得了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而这6年是他刚步入工作岗位,刚为人夫、为人父的时候,生活的负担,工作的重担,学习的辛苦都凑到一块,他却没有现在年轻人一般的迷茫、焦虑,他开始奔波于北京和上海之间,开始有条不紊地安排着,开始孜孜不倦地挑灯夜战,为了求学,为了理想,为了日后知识的井喷,也为了心中那份执着的法律信仰。似乎,他生来就是为了中国司法改革,四十多年的人生积累,仿佛都是为2013年开始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而贮备。他生命的最后两年,如蓄足能量的火山,喷薄出浓烈的光和热。

    邹碧华,生前默默奉献,毕生为法律奉献,他似一盏灯,从新灯幻彩,用热情变作灯座,用执着换做灯芯,把生命用作灯油,绽放出越发夺目的光彩,然后在油尽灯枯时却仍奔走在中国司法改革的长征途中。

    然而,灯芯替换,上帝在第47根灯芯上按下了暂停键,这般突然让妻子措手不及。一顿简单的早餐,一声寻常的叮咛,竟会是生死的诀别。前一刻还享受着他的问候,他的关怀,总以为幸福会像山上那涓涓细流,源源不断。这一刻,却接到丈夫倒在工作岗位上的噩耗,抚摸到的是那具依然帅气却没了生气的躯体,无论怎样用自己的体温去温暖都无法挽回曾经的爱人。从2014年12月10日7点50分,邹碧华和妻子告别各自上班,到17点20分邹碧华被死神带走,不到十个小时,再见面却是阴阳永隔!

   “你的生命就是我爱的雕塑”这是邹碧华当年大学毕业时写在留在妻子海琳纪念册上的话语。他用一生兑现了这个承诺,用一生呵护着他的公主,也用一生指引了中国法律人前行的方向。

    最高法院法官何帆在惊闻邹碧华噩耗后撰文追忆老友:“他以自己的远见卓识、法律素养和对司法事业的热忱,赢得了所有人的真诚敬意。即使在一个众声喧哗的时代,一名追求卓越、敢于担当的法官,仍然是受到众人的尊重。”是的,这个时代太浮躁,手机等电子产品让我们都变成了“低头族”,我们只关心自己,不在乎别人,这被人们戏称为“个性”,我们从不读书,只一目千行地浏览网络,然而我们还乐此不疲。时代太喧哗,我们似乎已经迷失了自己。

    灯火常在,追随者何处?

    人们都说邹碧华是累死的,他的生命如燃灯,而我更愿意相信他是用生命的最后一瞬,继续昂首指引着茫茫律海中前行无望的我们,他是用生命在天堂继续掌灯,宛如那灯塔上昼夜不息的明亮,宛如那时光王冠上的隋珠和璧,永放光芒!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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