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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法院案件庭审中首现“证人保证书”
发布时间:2015-03-02 17:30:33
本网讯(陈嘉) 3月2日下午,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正在审理一起企业承包合同案件,原告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核对证人信息无误后,审判长李玲向出庭证人释明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证人证言的相关规定,责令两名证人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 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庭作出的自己所感知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称述,是法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导致证人不愿作证、作虚假证言,甚至做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害了案件诉讼,影响了司法公正。 为此,洪泽法院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起草制定了“证人保证书”文本,要求每一位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都要签署,以此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威慑故意作伪证的行为。 2月4日起,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如实作证的保证书,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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