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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车祸同等责任认定 六旬老汉状告交警队
发布时间:2015-03-02 13:44:45
本网讯(刘国清) 家住江西德兴铜矿的六旬老汉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他人摩托车相刮,事后因不满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同等责任的处理,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交通事故处理违法。 2013年8月4日上午,在德兴铜矿职工医院门卫房处,发生徐仁喜驾驶两轮摩托车和胡奀标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刮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争执,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泗洲中队接到报警,指派钟某负责该起事故的处理,与丁某、王某等赶赴现场,由于现场已被移动,钟某让恢复现场,对恢复的现场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进行了拍照,但未对移动现场的事实、原因等作出调查。8月19日,由钟某和丁某分别对胡奀标和徐仁喜作了《询问笔录》。2013年8月27日,泗洲中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了胡奀标和徐仁喜。胡奀标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场表示不服。 另查明,钟某为被告单位行政工勤人员,不属于交通警察,丁某为协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接到报警后,指派钟某、丁某等赶赴现场,并由钟某、丁某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检查和调查,而钟某、丁某不属于交通警察,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署名的叶某某、熊某某又没有参与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一款、第80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在处理时也未对现场移动的事实、原因等作出调查,收集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原告胡奀标表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后,被告未将案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也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为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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