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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阳光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山东茌平法院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纪实 作者:王希玉 孙伟 李莉 发布时间:2015-02-11 10:49:08
近年来,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坚持强化措施,积极开拓创新,努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 法制教育 突出预防 要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预防是关键。为此,该院少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更多的目光落到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上。 该院每年都选择一批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旁听或到学校进行公开宣判。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实现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最大化。坚持庭校共建,与辖区内的学校建立青少年法制基地,少审法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为学生上法制教育课,并开展课后谈心,对有不良行为学生采取帮教和预防措施,防止学生向犯罪边缘滑落。 去年以来,该院辖区有5所学校聘任了少审法官为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讲座3次,分别选在“五一”、“六一”“端午”前夕,为青少年送去节日的特殊礼物,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爱国、劳动教育,最大程度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圆桌审判 爱心庭审 让庭审充满爱心,用爱心挽救心灵。该院用一次次充满爱心的庭审,挽救了一个个残缺的心灵。 为消除未成年人对法庭内威严的审判环境而产生畏惧心理和紧张情绪,该院采用圆桌审判庭开庭,开庭时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不站立、不带戒具,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为他们营造一个轻松、和谐的庭审环境。 庭审中,该院坚持从情、理、法几个方面多管齐下,建立爱心帮教制度:即从团委、妇联、学校等单位选择一批有强烈责任心和爱心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协助帮教。安排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近亲属进行亲情帮教,邀请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的或被告人信任的其他人员,如被告人所在学校班主任、心理辅导教师等到庭辅助帮教,通过多方努力,使整个庭审过程变成一堂为被告人纯净心灵、启迪心智的教育课。 宽严相济 人文关怀 近年来,该院努力寻求惩罚和教育的平衡点,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定罪量刑时除考虑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更注重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如是否有立功、自首情节,是否认罪、是否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导致其犯罪的社会原因、家庭原因等。对于依法可不定罪处罚的,原则上不定罪处罚;依法可判处非监禁刑的,原则上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单处财产的,原则上适用单处财产刑,不适用自由刑。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李某均为在校学生,年纪小,涉世不深,思想不成熟,理解和认识行为能力较弱,法律意识不强。他们与同学一起玩耍时,听有人提议去打人抢钱便随声附和,就这样走上了犯罪道路。经过法庭教育,两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后悔,对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表示由衷的歉意,恳求法官给他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能继续求学,承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同时,两被告人的家长积极表示,一定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和教育,促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有鉴于此,该院遂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缓刑处罚。 延伸职能 帮教救助 以前因缺乏有效的帮教方式,一些缓刑未成年犯在生活和工作中会遇到种种困难,对一些难以落实缓刑考验期、管制期的监管措施,不得不以实刑代替缓刑。 为解决这个难题,该院依托当地信发集团规模大、组织健全,又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优势,在其下属希望集团建立帮教基地,取名为“阳光家园”,办公室里电脑等现代化装备一应俱全,另有供未成年犯集中学习教育的大型会议室。对于“阳光家园”的筹划,该院党组多次与团委、民政局、企业等有关部门协调,专门成立了帮教基地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民政局长、县团委书记等为副组长,少审法官及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机构。建立健全帮教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每位未成年犯一人一档分开管理,墙壁上挂满了经过千挑万选的图片、名言。警句分为劝学、悔悟、立志等篇章,并在办公室里刻意安放了饮水机、图书鲜花等让未成年被告人确确实实感受到家的温馨,解除了他们思想紧张的情绪。另外,该院还对他们实行细致的帮教措施,即每月联系未成年犯一次,未成年犯3个月向承办法官汇报思想一次,6个月承办法官与基地其他人员一起对未成年犯进行集中学习、授课一次,并要求未成年犯的父母与帮教基地签订帮教协议。对于未成年犯的来信,做到来信必回,有难必帮,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塑未来。建立“阳光家园”也是落实帮教制度,延伸审判职能,开拓新渠道的一种体现。 此外,帮教基地还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进行专项资金帮扶和对未成年犯进行就业安置,即凡在帮教基地受帮教的对象,在基地表现突出,严格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经本人申请,经帮教基地考核通过,在其成年后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已有一人成为该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希望集团还专门设立帮教基地帮扶资金,对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的未成年犯予以经济上的帮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该院还对未成年犯、未成年被害人、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建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来源共有民政救济、社会捐助金、县财政专项救助金三个方面。对于符合城镇或农村低保条件的,协调民政部门发放救济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生活又极为困难的,定期从县财政专项救济金和社会捐助金中拿出资金用于救助未成年当事人。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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