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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典礼后同居分手 双方因彩礼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1-29 16:48:36
本网讯(陈宏飞) 两名“90后”举办典礼后便同居,在一年多后,双方分手。直到分手,他们还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面对彩礼款问题,他们各执一词,原本相恋的两人竟互不相让,诉至法院。经过河南省南乐县法院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2015年1月28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武环艳自愿返还给原告吕斯民彩礼款12000元,被告武环艳自愿放弃其在原告吕斯民处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吕斯民所有,原告吕斯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吕斯民与被告武环艳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2年农历十一月按家里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原本新婚生活应当甜蜜幸福,但双方婚后不久就爆发矛盾,最终分手。由于返还彩礼款问题,双方争议较大,2014年8月5日原告将被告及其父母诉至法院,直到那时,双方都依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 对于彩礼,原告吕斯民要求返还彩礼款28600元及部分财物。而被告武环艳仅承认收了10000元,且结婚的时候就已经花完。其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不承认有媒人,不承认接到了棉花、金首饰等。 为了查明彩礼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两次奔赴媒人家里调查,但都是找不到人,无功而返。在第三次找媒人的时候,终于找到媒人,但由于媒人的丈夫与被告家里是亲戚关系,堵住车,死活不让走,直到两个小时后,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才予以放行。尽管如此,承办法官仍然没有放弃,积极调解,获得了当地群众的理解,媒人出庭作证,被告武环艳承认收受彩礼款的相关事实,并与原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场纠纷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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