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几人结伙谎称要大量购买被害人的山茶油,骗取信任后,再叫其帮忙购买拖把、洗涤剂、割草机、塑料袋等物品,骗取他人钱财。1月22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以被告人黄晨、陈英林、周达祥犯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1年3个月、1年2个月、1年1个月。
2014年3月份,被告人黄晨、陈英林伙同周小明(另案处理)商议驾车到外地实施诈骗,并购买了专门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后被告人黄晨、陈英林与周小明驾驶小轿车到泰宁,从一广告牌上获得泰宁某食品有限公司上官的电话号码。同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晨、陈英林和周小明、周达祥在湖南省永州市区会合后,商定好诈骗时的分工和地点,由被告人周达祥驾驶小轿车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晨负责与被害人上官电话联系,被告人陈英林假扮成卖拖把、洗涤剂等物品的商家,周小明负责支取骗得的款项。后由被告人黄晨电话联系被害人上官,谎称要大量购买上官的山茶油,骗取信任后,再叫其帮忙购买拖把、洗涤剂、割草机、塑料袋等物品,同时将假扮成卖拖把、洗涤剂、割草机、塑料袋等物品的被告人陈英林的电话号码给上官。随后上官按照被告人黄晨的要求与被告人陈英林联系,被告人陈英林则要求对方先付款后发货,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卡号发给上官。上官分三次共将41000元款项汇至该账户,款到后周小明到银行将41000元钱取走。之后4人到一偏僻的地方进行分赃,扣除相关开支后,被告人黄晨分得8000元,被告人陈英林、周达祥与周小明各分得40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于2014年6月30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4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