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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商贩1个月销售病死鸡8000斤 6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1-27 13:52:14


    本网讯  病死鸡本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加工、销售流入市场。然而,却有无良的商贩反其道而行。近日,山东省莱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注食品罪一案。

    一个月销售病死鸡8000斤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据李敏高供述,他跟王立伟组织人员在王立伟经营的养殖加工厂内收购、加工、销售病死鸡,王立伟负责账目。为了能够确保病死鸡收购,王立伟与唐继德签订收购病死鸡协议,唐继德以每只病死鸡0.8元的价格为王立伟、李敏高提供病死鸡。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处唐继德销售给王立伟、李敏高的病死鸡数量记录单据一宗,该单据显示,一个月时间双方共交易8000斤病死鸡。

    病死鸡变身健康鸡销往市场

    李敏高原本是一狐狸养殖户,在养殖期间,经常到食品公司收购鸡产品。他发现养鸡场运送活鸡到食品公司后,有些鸡病死了、捂死了,按照国家规定,死了的鸡不能加工销售,必须进行深坑掩埋、焚烧无害化处理。头脑灵活的李敏高想到了一条生财之道,便通过关系找到养殖户唐继德签订协议,由唐继德将病死鸡销售给李敏高。

    货源敲定之后,李敏高和王立伟迅速购买了脱毛机、速冻机等设备,在王立伟的养殖厂建起了加工厂。唐继德收购的病死鸡源源不断的流进加工厂,李敏高雇佣工人从中捡出一些成色较好的、颜色不深的病死鸡脱毛加工、冷冻处理后,将其送往亲戚朱超越、李连成处销售。在利益驱使下,朱超越、李连成将李敏高送来的鸡产品全部销售到昌邑、淄博等地。

    看到生意越做越红火,李敏高心里乐开了花,为了交易方便,李敏高让在外务工的儿子李达帅为其进行网上钱款交易。

    案发后,公安局当场查获加工完毕的涉案价值80余万元的病死鸡产品。

    赔上儿子折了亲戚 难逃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6名被告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6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王立伟、李敏高、唐继德等人进行最后陈述,6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莱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立伟、李敏高、李达帅、唐继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告人李连成、朱超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应予惩处。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立伟、李敏高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被告人李连成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唐继德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达帅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朱超越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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