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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案件重复开庭的调研分析
作者:徐文静   发布时间:2014-10-28 15:09:58


    庭审水平是一国法治水平的缩影。民事案件出现多次开庭审理(法律规定以及必要的再次开庭除外),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牵扯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方便当事人的诉讼。下表是文登法院庭审基本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民商事案件庭审次数的概况

    在随机抽取的100件案件中,能够一次开庭成功的占到36.7%,二次开庭占到41.5%,三次开庭为18.9%,四次以上开庭为2.9%。2013年文登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307件,审判庭使用约为7920次,平均一起案件审理的次数为1.83次。

    二、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

    (一)程序性的规定及案件管理流程方面的缺陷

    1、立案庭大立案的格局。文登法院立案庭在立案的同时,已经将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排好。开庭前临时指派一位法官开庭。法官不做充分的开庭准备,就容易造成多次开庭。

    2、繁简分流的标准过于简单。我国民诉法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文登法院目前是根据标的额的多少来简单分流,将98%以上的案件立为简易程序。而标的额少的案件未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案件进入开庭审理发现情况复杂、证据繁多的情况,再转为普通程序,必定导致二次以上开庭。

    3、流程管理存在一定缺陷。在审判流程管理中,仅仅规定审限,而没有规定开庭次数。只要能够服判息诉,没有超过审限,法官就能得到肯定性评价,而对他开了多少次庭,效率如何没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中来。

    (二)法官层面存在影响庭审效率的问题

    1、部分法官庭审效率意识不足。目前部分法官认为只要在审限内作出判决,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就是一个法官的责任。至于开了多少次庭,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

    2、部分法官办案方法上存在瑕疵。主要表现在庭前准备不够充分,少数法官认为证据交换没有必要,不进行庭前准备直接开庭。但大多情况下,未经证据交换,一方面容易出现当事人的证据突袭,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要占用大量的时间查看证据,准备质证意见,或者提出补充证据或申请鉴定等,庭审过程被拉长。另一方面,部分法官阅卷不仔细,没有形成清晰的裁判思路,对自己不熟知的领域没有拟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和预案直接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

    3、部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不高。少数法官在庭审中,不能固定权利争点,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难点、疑点没有充分预见,不能围绕重点去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辩证和质证;有的法官对案情不熟悉,不研究,案件中存在的多重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听任当事人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上纠缠不休;少数法官释明不足,当事人提出的诉请有时会出现意思含混不清或有歧义的情况,法官没有以发问的方式予以澄清,没有积极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请。

    (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1、诉讼能力不足。举证活动不规范,反复要求提取新证据,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庭审中对某一事实反复重复,或者因为情绪激动干扰法庭秩序,浪费庭审时间。

    2、少数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如在离婚、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通过挤牙膏式的证据补充、申请鉴定等方式拖延诉讼。

    3、代理人“出谋划策”。有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利用当事人不懂法、急于胜诉的心理,建议当事人做一些没有必要的证据补充或鉴定甚至是虚假诉讼等,以达到多收取律师费、为难法官、恶意拖延或其他违法的目的。

    三、文登法院关于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开庭次数的做法

    (一)加强审判流程管理

    1、加强审判长职责、对案件二次分流。打破立案庭立案同时就排期开庭的格局,将主动权交由业务庭庭长,根据法官及案情实际情况进行排期。同时,加强审判长职责,在立案庭进行初步分流的基础上,对进入审判庭的案件,由审判长再次进行审查,根据审判经验,提出案件分流的意见。通过建立以立案庭为中心枢纽,以各合议庭为支点的审判管理机制,将立案庭与业务部门的繁简分流相衔接,充分把握案件程序分流的时机。

    2、完善考核体系,加强审限跟踪。改变以往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方式,将案件审理过程监管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案件过程监管,既能够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能实现案件质量管理的实时性。一是由立案庭统一制作一案一表的“案件流程管理情况表”,对案件各个环节由承办法官填写,立案庭汇总。审限到期前,由立案庭对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催办,促使法官速办快结,可有效地控制其开庭审理的次数,加强对开庭次数的监控。二是对多次开庭未结案件进行重点监控,查找原因、及时处理,避免案件变为积案。三是建立惩奖机制,将开庭次数纳入法官年终考核范围。有针对性进行案件评查,将没有必要多次开庭的情况予以通报,并要求法官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多次开庭的原因分析及意见建议。

    3、注重诉调对接,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充分利用三调对接机制。一方面,对一些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尽量在诉前了结,通过分流,缓解法院诉讼案件“井喷”现象,既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防止了诉讼的拖延,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调解过程中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使调解不成,也为审判庭奠定了基础,提高一次开庭成功率。

    (二)增强法官自身素养及驾驭庭审的能力

    1、注重视庭前准备程序。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对案件难易度进行评估,对不熟知的领域补充专业知识,对复杂的案件及时进行证据交换。必要时形成书面的庭审提纲,固定住争议焦点,提前制定庭审预案,做好庭审突发案件的应对。

    2、注重法律释明的作用。法官为避免庭审中当事人来回变更诉请导致庭审效率低下,加大释明力度,通过发问的方式让当事人作出选择,固定当事人诉请,引导当事人举证,弥补当事人对抗能力不足。

    3、注重科学的裁判方法。通过整理无争议事实和争点,指导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进行证明,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将要件归入,进行利益衡量,释法适法,作出最终裁判。通过要件裁判,有助于界定审理范围,避免无效劳动,促进当事人尽快形成争点,加速审理重点的形成,加速事实认定的过程并缩短裁判过程。

    (三)引导当事人充分参加诉讼提高庭审效率

    1、加强法官对当事人的控制。将是否再次开庭释明出来,严格诉求界限,明确因果关系,直接否决超出诉求的理由或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将当事人接到庭前准备通知但没有准备也没用提出顺延要求的,开庭时不再给准备时间,以促使当事人意识到庭审的严肃性和举证的紧迫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对举证范围和时间期限加以限定。当事人举证活动的拖沓,容易造成诉讼的延滞。尝试将举证期限与审限相互结合,协调配合,使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都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可供遵循,这就为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开庭次数提供可靠的保障。

    3、加大对恶意拖延诉讼的法律制裁。对于当事人或代理人利用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的,加大制裁力度,根据情节予以训诫、罚款等,予以警示;对于有拖延嫌疑的给付之诉,义务人以时间延期获得的不当利益必须全部归属权利人所有;对于典型的如违约金之诉由于案件拖拉审理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可以向法官申请赔偿增加的损失,以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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