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郭玲) 老母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所居住的房子留给大儿子,却不想该房产为其他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代书遗嘱也因为程序不合法被认定无效。2015年1月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苏安诉苏红、苏凤、苏荣、苏桂、苏乐、王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驳回苏安要求房产手续的诉讼请求,其母赵英所立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家住中站区鑫鑫家园的赵英老人生育苏安、苏红、苏凤、苏荣、苏桂、苏亮(已去世,苏乐系苏亮之子)、苏明(已去世,王兰系苏明之妻)七个子女,丈夫早逝。2008年,赵英也因为脑溢血落下偏瘫的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子女们经协商,同意让老大苏安留在母亲身边以便照顾老人。赵英患病期间,苏安精心照料极为孝顺,且因为苏安本身也为三级伤残,赵英便找来苏乐替自己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位于中站区鑫鑫家园的某处房产遗留归苏安所有,并录下代书遗嘱的过程。2013年5月,赵英去世。苏安找其他子女要求拿回该房产手续,但是诸被告却强行扣留。多次讨要无果,苏安将诸被告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左右,苏安曾在一份证明上签字捺印,上面记载:鑫鑫花园(原劳模街)某楼某单元某号住房系赵英的房产,属四个女儿苏荣、苏凤、苏桂、苏红共同出资购买,供老母亲和兄弟苏安居住,苏安对此房屋有居住权,但不得转让、出租、出售。同时,苏安所提交的书面遗嘱,因为代书人苏乐为继承人,且无见证人的签字,录像中的见证人仅有苏乐一人,且录像不连贯。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