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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意见:七种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4-12-24 09:54:08


    本网讯(力蒙)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七种侵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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