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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民工乘机盗窃包工头万元现金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4-12-15 11:41:02


    本网讯(兰珊)  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到商店装修房子,干活过程中因包工头出外买工具,农民工到其包内找铅笔使用时发现包里有好多钱,顿时见钱眼开,在贪婪之心驱使下,一念之差把包内万元现金拿走,失主发现后报警,警方根据监控资料很快将贪心民工抓获归案。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于强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获刑又受罚的于强可谓得不偿失,但悔之已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1年4月出生的于强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今年8月28日,于强跟随装饰包工头马庆德到“阳光布艺”店内进行装修工作。10时许,马庆德因买气钉枪暂时离开,于强在到马庆德包内寻找铅笔时,发现有现金,遂产生盗窃的想法,将包内的1万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返还受害人。

    事发当天,失主报警,警方根据店内监控视频很快锁定嫌疑人并将于强抓获归案,后于强被取保候审。

    11月18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且赃款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到其所在地社区接受矫正。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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