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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老同学贪杯茅台 司机醉驾被查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12-16 13:32:56
本网讯(梁弄璋 兰有斌) 看到好酒茅台,忍不住贪杯。12月1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大明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唐大明,1971年生,江油市太平镇居民,大专文化。长期以来,他驾驶一辆长城牌皮卡车搞运输。他虽爱喝酒,但一直坚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他想喝酒一般等到晚上收车回来才喝,喝了酒后就睡觉,第二天照常出车。 今年10月22日晚上,唐大明到江油城区拉货时,遇见一个多年未见的老同学拉去吃饭。席间,朋友要了一瓶茅台酒。起先,唐大明坚持不喝酒,同学说:“咱们多年没见,喝两盅。这儿离太平镇又不远,怕什么?”唐大明说等会儿要开车。同学说:“喝醉了,我叫个车把你送回去。”旁边的人也劝,说无酒不成席,不喝酒没有气氛。唐大明想,我从没喝过茅台酒,不妨喝点儿。就喝了起来。 饭后,同学劝唐大明将车停在饭馆门口不要开,但唐大明怕车被偷仍坚持要开回去。“茅台酒就是好喝,一点儿不打脑壳(头一点儿不晕)。”他对同学说。 可开了一会儿车,晚风一吹,唐大明就头重脚轻起来,开的车子也摇摇晃晃,仿佛车也醉了。在过路口时,车子被交警挡获。经鉴定,唐大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唐大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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