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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情中追求天平梦
——记广西全区法院先进个人陈历南
作者:陈榕玲   发布时间:2014-12-16 15:55:26


    寻找法理和情理的结合点,化解矛盾,让所有当事人都满意,难!但作为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却不能停止努力,胜败皆服这是每一个法官梦想达到的最高境界。陈历南就是这样一位执着的追求天平梦的法官。

    陈历南现任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199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在平南县人民法院、中院民一庭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等职务,2006年在覃塘区人民法院挂任院长助理。18年的“苦并快乐着”的民事审判工作,陈历南已历练成为一名独挡一面优秀民事法官。2010年开始担任审判长至今,陈历南审结案件576件,作为二审案件调解率达30%,无一超审限案件,个人收结案数、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均居全庭第一,为此连续三年获得广西全区法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民法是温情的法律”,陈历南认为。

    民事纠纷说到底是因为利益不平衡引发的,因此民事案件的审理就是要找到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相对于刑事案件的“有罪”或“无罪”的界定,民事案件是“人民内部的矛盾”;相对于“冷冰冰”的刑法来说,民法是温情的,案件的审理是以人为本的,是充满人性化的法理和情理的相结合。陈历南这样解读民法,这样理解民事审判工作,更是这样践行的。

    2010年桂平市区相邻的两户业主的纠纷案,原告在桂平法院起诉被告侵犯了他的房屋通风、采光权利,要求被告拆除新建起来的房子,被桂平法院驳回起诉。原告不服,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由陈历南审理。

    中国老百姓如果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走进法院大门的。许多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就进一次法院,法官怎样判案,会让他们记上一辈子。“因此要让双方当事人都觉得公正,不能一判了之”,陈历南说。

    每接一个案件,陈历南都要重新调查、深入了解案件的内容,明白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本案原告有一栋南北向的房子通风、采光都非常好,一家人居住得非常舒服。被告在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准建证后,在紧靠原告房屋的北面建起房子,中间相隔仅五六十厘米,建起的房子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因此,原告一纸诉状要求被告拆除房屋,还他房屋的通风采光权利。

    本案中被告是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准建证的,因此桂平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是对的。但是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房屋的建造是享有通风和采光的权利的,被告虽然取得合法的手续,但靠原告房屋太近,存在不正当行驶权利的行为,因此也可以判决被告拆除房屋。如果这样判决,那被告的损失是巨大的,而被告的损失是不是由于城市建设规划的疏忽造成的?所有这些问题,陈历南奔走了8个月,在原被告之间,在当地政府、城建部门之间,做了大量的调查、调解工作,希望能够寻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最后,竟然以动员原告把房子卖给被告的不可思议的方式调解结案,被告因此多得一栋房,原告得到满意的价钱另买新房,当地有关部门少了一件纠纷,几方皆大欢喜。

    “最差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民法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才由法院调解或判决。在这个过程中,情与法是分不开的。因此,民法是温情的法律,法官应当是法律的传播者,倾心为民、充满温情地把法律的理念传递给当事人”,陈历南如是说。

    “天平在肩,法官应当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社会责任去解纠纷、止争议。”陈历南说。

    民事案件的审理非常繁琐,不但需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学基础,还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大发展大变革,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更是案情复杂,事实认定稍不清楚、适用法律稍有偏颇、判决书稍有纰漏,都将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如何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利?如何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法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2012年4月,市区某小区39位业主诉某房产开发公司39件购房合同案,业主们曾多次到市政府集会示威,多次到南宁、北京上访,并扬言如处理结果对他们不利,他们继续上京上访,并要炸掉房产开发公司办公场所。有关部门虽然出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效果不明显。最后业主起诉到法院,由陈历南担任审判长并主办。

陈历南清醒地认识到肩上的重担,一头挑着社会稳定,一头挑着业主们的合法利益。公司、业主、地方党委政府都在翘首以盼,希望能得到最合理的解决。

    陈历南给自己鼓劲:“不能懈怠、不能延误、更不能草率。”他分别找到39位业主和房开公司,细致地逐一做思想工作,真诚交流,一次不行,二次、三次,最多的超过了20次交流。这批危及社会稳定的案件最后调解结案了16件,其余案件因前期思想工作做得好,双方均胜败皆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尊重法律,公平公正,法律应该成为法官的信仰”,陈历南说。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就增加一分;伤害一个当事人,就会多一群怀疑法律的人。法律在法官的手里,如何合情合理合法的解读和适用,关系到社会公平公正的问题。

    今年有一件离婚案由一位年轻的法官办理。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分割财产与债务。年轻的法官调查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也已明确,但共同财产与债务双方各执一词,并无法拿出证据。为此,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139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现行判决”的规定,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财产与债务分割另行起诉。

    作为负责全面工作的副庭长,陈历南看了判决书后,认为年轻的法官对这条法律规定的解读不正确。依据本条规定,先行对事实已经明确的离婚和孩子抚养权部分进行判决后,法院要继续审理财产与债务分割的请求,而不是叫当事人对财产与债务分割另行起诉。

    “如果另行起诉,就变成了两个案件了,造成了婚离了但财产和债务还是共有的荒唐的局面。”陈历南说,民事审判中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的问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应该成为法官的信仰,尊重它,维护它的公平公正。

    为此,2013年以来,陈历南牵头民一庭着力分析研究民事案件中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寻求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途径,创新性的提出“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的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就审判实践中争议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2013年统一了民间借贷案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获得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应否在受害人的损失中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侵权人的追偿范围如何确定等三个类型案件的裁判意见;2014年统一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地纠纷案件、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如何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问题、以及关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七大类型案件的裁判意见,实现了同类案件相同处理,有效地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作为一名法官,最可怕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司空见惯后,对当事人、对案件的漠然与懈怠。但陈历南却认为:“民事案件虽然有时会让人心力交瘁,但一旦调解成功,就会有一种为民解忧、为民办事的欣慰感,找到自己在这个社会中的存在感。”这就是陈历南追求的那把法、理、情都平衡的天平,更是一种人生境界,让他能够十几年如一日地坚守着他的天平梦。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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