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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法院首次作出有关环境污染强制执行裁定
发布时间:2014-12-16 10:22:26
本网讯(林芳 林文斌)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设施不全,废水排放超标,被福建省建瓯市环境保护局处以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日前,建瓯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对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环保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建瓯法院首次作出有关环境污染的强制执行裁定。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台高速公路A5合同段建瓯市迪口镇杉洋村小凌坑碎石场未提供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未能建成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且未按市环境保护局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市环保局接群众反映后,经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了对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市环保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遂对该公司发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逾期未执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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