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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司法为民 在平凡中闪光
——记竹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佘云国 作者:刘理慧 发布时间:2014-12-15 16:51:05
说话办事干脆利落,眼神里写满自信,言谈中透着坚毅。这就是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副庭长、被院里称为“办案能手”的佘云国。 佘云国,男,生于1970年10月,大学文化,历任竹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该同志于1991年8月从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竹山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原潘口法庭、楼台法庭、秦古法庭、官渡法庭和城关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在基层法庭这一呆前后就是24年。长期的基层磨炼和审判实践培养了他作为新时代法官所必需的政治素养和职业操守,造就了他精湛的审判艺术。近年来,佘云国同志始终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公正廉洁司法,高效文明办案,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干警和群众的认可和赞同,先后获得“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辨法析理定纷争 近三年佘云国的结案数一直在全院居首,是竹山县人民法院的办案能手。翻开他的案件排期表,从周一到周五,几乎每天都是满的。为了让案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案件分到手,马上着手送达、会见当事人、阅卷等工作。同事们总能看到他在办公楼里进进出出、上上下下,就是凭着这一股不服输的劲头和雷历风行的工作作风,近年来庭内的大部分重大疑难案件,均被他一一攻克,案件存量也是最少的。在庭审过程中,佘云国法官更是注重释法析理工作,他苦口婆心、耐心细致地把每一起案件的庭审当作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让当事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在书记员眼中,他甚至显得很是啰嗦,但他从没有放弃寓教于审、胜败皆服。 2013年6月,石某驾驶货车将横过道路的周某撞伤,鉴定为七级伤残。交警经现场勘查后认定: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不好,原告周某家在农村,上有一位九旬的母亲需要赡养,为治伤早已是负债累累,扬言法院如解决不好,就要到被告石某家中闹事。面对这一棘手问题,佘云国迎难而上。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到原告家中做工作,与原告交心谈心,另一方面给被告石某投保交强险的公司做工作。经过仔细核对材料、认真计算数字、一遍一遍审阅、厘清脉络……一次性开庭审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直接将赔偿款汇到原告周某账户上。原告感激得热泪盈眶,在收到款后给他发来短信:“车祸无情人有情,法官办案暖我心。” 巧用调解化干戈 基层法庭的工作多、杂、难,小至鸡毛蒜皮,大到人命关天,稍有不慎,当事人可能短兵相接、干戈相向。但是,这对多年来一直从事基层审判工作的佘云国法官来说,不管多复杂的纠纷都是可以化解的.案子无论大小,只要分到佘云国手中,他都亲力亲为,亲自阅卷、亲自送达、亲自作调查询问、亲自做调解工作、亲自撰写裁判文书、亲自做判后答疑工作。在案件的审理中,佘云国法官注重调解艺术,巧妙化解纠纷。他深知调解不仅能使案件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还能达到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相统一。他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指导思想,注重每个案件的调解,讲究方式方法,不错过每一次面对面接触当事人作调解工作的机会,不管是采取“面对面”式的调解还是“背对背”式的调解。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不断探索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等多元化调解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从多角度化解纷争,实现案结事了。案件到他手上,70%以上都调解撤诉了。 2014年4月份,他曾承办一起家人间的共有纠纷案件。两年前的一起渡口翻船事故中爷孙两人溺水身亡,家属在多方协调下获得了一笔死亡补偿金,母子、兄弟之间却因资金分割问题产生矛盾,乡、县信访办、综治办和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都因分歧较大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高某甲(兄)和何某(母亲)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高某乙(弟)分割该笔抚恤金。案件分到佘云国同志手上后,他迅速了解了双方发生争执的起因及矛盾升级的来龙去脉。考虑到原告高某甲是视力残疾人诉讼不便,佘云国多次亲赴村上调查走访;被告高某乙人在外地打工,其妻子作为代理人在表达意见时常常意气用事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佘云国同志不厌其烦地直接与高某乙长途通话,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促成双方多念手足情,多虑手足忧。很快在他的居间调解下,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小,最终和气达成一致意见,并很快执行到位,缠绕双方多年的心结终于得到化解。此事顺利解决不仅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而且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圆满效果。 类似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一年来,佘云国同志审执结各类案件一百多件,调解率达87%,案件数量和调解率在全庭乃至全院都名列前茅。所结案件中无一错案和超审限案件,无一发还、改判,无一当事人缠诉缠访,高效率、高质量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公正廉洁为本色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佘云国同志深知“公生明、廉生威”这个道理。他知道在老百姓眼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表,在老百姓心中,绝对不容许任何毁损法律权威的言行。凡接触过他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位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人民法官。在工作中,他始终做到恪尽职守,严于律己,送礼不要,请吃不到,坚持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惑,不为权力所迫,杜绝“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今年9月底,佘云国受理了一起某水电开发公司诉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时近十一长假,该公司迫于工程压力希望早日结案,托人找他说情请求“便捷处理”,佘云国毅然拒绝并批评教育,仍然按照法定程序秉公办案。9月30日,佘云国与城关法庭工作人员驱车前往被告陈某处送达调查,但因路面损坏,车辆无法行进,一行人步行翻山2个多小时找到陈某,耐心向其讲解受案情况,充分听取陈某的想法,第一时间交换双方意见,为办案争取时间。高效的行动,不仅消除了原告某公司的疑虑,更助力调解结案,切实排除障碍、化解矛盾,把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佘云国同志以“公心”审理每一起案件,以“诚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耐心”调解每一起纠纷。在情与法之间,他执着地坚守着一名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地维护着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用他坚定的政治信念、过硬的业务素质、踏实的工作作风,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起新时代法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光辉形象,在平凡的岗位上闪耀着不平凡的光辉。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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