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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例浅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及对策
作者:陈梅 覃甜   发布时间:2014-12-09 10:32:10


    案情:2014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偕在平乐县二塘镇灯光球场见三名女童在灯光球场玩耍时,为满足性欲,强行将李某某(女,4岁)拉出灯光球场到大礼堂内,并将受害人李某某揿倒在地面的一张油毡纸上,脱掉李某某裤子,用手指抠其的阴道,同时用嘴亲脸。后李某某父亲来寻找女儿时,被告人徐某偕趁机逃离现场。广西平乐法院以被告人徐某偕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07年农历3月清明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宋某平带本村的幼女宋某某(1994年4月4日出生)到张家镇曲斗湾村金鸡山脚找竹笋,趁其休息之机,强行与受害人宋某某发生性关系。2007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宋某平与宋某某一起到狗仔冲捡板栗,被告人宋某平将受害人宋某某叫到一棵板栗树下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听到宋某某之父寻找受害人宋某某的声音而中止。2008年8月23至24日晚,受害人宋某某在被告人宋某平家中(原曲斗湾村仓库),被告人宋某平强行与宋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宋某平给了受害人宋某某现金人民币15元,并威胁其不要声张。广西平乐法院以被告人宋某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近六年来,广西平乐法院共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26件,经分析,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嫌罪名相对集中。该院审理的26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主要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为主,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二是熟人作案比例高。最常发生性侵害的“熟人”一般为未成年亲属、邻居、同学、老师、校长等。经统计,该院审理的26件案件中,有21件系熟人作案,占80.76%;三是留守儿童更易遭受性侵。由于留守儿童相对缺乏父母监管,更易遭受性侵;四是主动报案少、取证难。一般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由于被害人难于启齿不敢报案,导致间隔时间长,取证困难。

    经分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原因大致如下: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当今社会,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城市忙于养家糊口打工挣钱,疏于对子女的看管监护,导致子女处于失管的状态,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锁定”的犯罪目标。二是家庭及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教育缺失。在大多数家庭及学校中,父母及老师对未成年性知识的教育与引导通常采取回避或者隐晦的态度,导致许多未成年人性知识的极度缺失。三是犯罪分子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意识败坏。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为初中以下,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加之受不良影视作品及刊物腐蚀的影响,导致部分犯罪分子道德意识败坏,心理严重不健康。

    针对以上特点,提出以下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对策: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防范意识。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

    二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打击。尤其是严厉打击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

    三是家庭及学校要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知识教育。家长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并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有关性教育知识;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性知识列为单独课程,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性知识及性侵害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是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司法机关要共同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体系,保护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隐私,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此外,还要加强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最大限度地避免给未成年人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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