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沈芳) 自己的合法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回自己的财物,这是合法合理的。但取回被盗财物应通过合法手段正当途径,如果超越法律红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平在街上发现其被盗的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遂叫来程某、程某飞(均另案处理)帮忙把摩托车弄回来。后三人找到该摩托车,程某把准备将该摩托骑走的被害人涂某某抓住,并自称是“刑警队”的,将涂某某带上车,程某飞则负责将摩托车骑回。在路上,王平等人以涂某某手中的摩托车系偷来的为由,向涂某某索要2万元,否则将涂某某送至刑警队,并对涂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涂某某被殴打后被迫叫其亲属送来2万元。被告人王文文及程某、程某飞才让涂某某离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