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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一乡干部猥亵并致伤6岁幼女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12-02 11:31:00
本网讯(唐海奎) 营山县一乡干部,光天化日之下,猥亵六岁幼女并致其受伤,接到受害人亲属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将其抓获。11月25日,四川省营山县法院一审认定该乡干部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50岁的魏华民,是一名农技师,系营山县合兴乡农业服务中心事业干部。2014年7月22日14时许,魏华民在营山县合兴乡街道一出租房外,将六岁女孩小花(化名)哄骗至合兴乡粮站后门的墙角处,对其强行进行了猥亵,致小花身体轻伤二级。案发后,小花的父亲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合兴乡政府干部魏华民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传唤到双流派出所讯问。很快,魏华民承认了自己猥亵小花的事实。7月23日,魏华民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被执行逮捕。 2014年10月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华民犯猥亵儿童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小花的监护人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魏华民对指控事实及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宽处罚。魏华民的辩护律师认为魏华民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11月13日,魏华民赔偿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5万元,小花的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华民以寻求刺激为目的,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带至偏僻处,并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华民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华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猥亵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并致其轻伤二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魏华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魏华民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华民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7月22日15时许被害人亲属报案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被告人魏华民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当晚21时许将其传唤至双流派出所讯问。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传唤魏华民到案时,就已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并非一般性的排查。故其辩护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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