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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设赌场抽水渔利 八人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24 13:42:35
本网讯(熊保明) 11月24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陆荣辉、许凤潘、覃春、黄增华、农齐、黄连之、黄正禄、农程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等。所扣押的自动麻将桌、麻将、扑克等赌具,赌资人民币1673元及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4月底,被告人陆荣辉、许凤潘、覃春、黄增华、农齐在打牌时商议通过开设赌场既便利自己打牌又可以从中抽水渔利并平分利润,后被告人许凤潘、覃春邀约被告人黄连之共同参与。被告人陆荣辉、许凤潘、覃春、黄增华、农齐、黄连之等六人商定各出资人民币1000元作为设场经费,并由被告人农齐负责选址和雇请被告人黄正禄和农程林为赌场望风,被告人陆荣辉购买自动麻将桌、四方木桌、靠背椅、塑料椅以及扑克牌等赌具。自2014年5月初至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陆荣辉、许凤潘、覃春、黄增华、农齐、黄连之先后设在西林县八达镇八洋村八洋屯证人黄某峰家地下室及证人黄某祥与他人合建的居民楼地下室的赌场共开赌40余天,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6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陆荣辉、黄增华负责管理赌场,被告人农齐负责赌场内的抽水、发牌等工作,被告人许凤潘、覃春、黄连之负责赌场的后勤清洁工作。六被告人偶尔也自行参赌;2014年5月底,被告人黄连之回家待产。在支付被告人黄正禄、农程林佣金人民币1800元余元和500余元后,被告人陆荣辉、许凤潘、覃春、黄增华、农齐、黄连之各自共分得抽水渔利款人民币4000余元。2014年6月28日,西林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了该赌场,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麻将、扑克等赌具,缴获赌资人民币1673元及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300元。 另查明,1988年11月8日,被告人陆荣辉因犯盗窃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罪表现,于1991年1月10日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2014年9月2日,被告人黄连之在探视被告人许凤潘、覃春后,到西林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荣辉、许凤潘、覃春、黄增华、农齐、黄连之以营利为目的,设场召集赌客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黄正禄、农程林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望风,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荣辉、许凤潘、覃春、黄增华、农齐负责赌场的筹划和运行管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连之在赌场搬迁期间回家待产,且在被告人陆荣辉、许凤潘、覃春、黄增华、农齐商量好后再入股参与,并在赌场内主要负责赌场后勤清洁工作,在共同犯罪中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被告人黄正禄、农程林负责望风,发挥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荣辉、许凤潘、覃春、黄增华、农齐、黄正禄、农程林到案后主动配合查处,被告人黄连之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在庭审过程中也自愿认罪,综合被告人陆荣辉、许凤潘、覃春、黄增华、农齐、黄连之、黄正禄、农程林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八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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