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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金男”伙同他人开赌场被查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10-08 10:49:58


    本网讯(唐海奎)  营山县某无业男子,一门心思想发财,却又不愿吃苦。他仔细琢磨后,打伙与人开起了赌场,不料很快被警方端掉。9月23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任何棋牌类娱乐场所。

    陈大刚家住营山县城,今年31岁,无固定工作,整天寻思发财门路,却又不愿吃苦,只想干来钱快、不费力的行道。2012年5月29日晚,陈大刚伙同李某、郑某、吴某、罗某(均已判刑)在营山县城某茶房内开设赌场,以“推豹子”的方式吸引、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安排邱某、何某(均已判刑)负责抽头。次日凌晨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时,收缴抽头2万余元,查获赌资32万余元。

    在其同案犯陆续被判刑后,2014年9月18日,检察机关指控陈大刚犯开设赌场罪,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22日,营山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陈大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改过自新,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大刚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招引组织多人参与赌博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陈大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大刚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为切实保障和强化缓刑的适用效果,根据被告人陈大刚的犯罪情况,可对其适用禁止令。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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