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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灌阳一农发办主任受贿七万元被判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4-11-21 09:43:40
本网讯(刘伟胜 雷娜) 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余良成有期徒刑六年;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被告人余良成自2007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担任广西灌阳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农发办的全盘工作,主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工作。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被告人余良成的直接推荐下,陆某、唐某(均另案处理)以广西桂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义从县农发办承接了“灌阳县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灌阳县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洞井瑶族乡土地治理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等一系列农业综合开发设计项目。陆某、唐某为感谢被告人余良成在上述农业综合开发设计项目发包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希望在以后继续承接该县农业综合开发设计项目中继续得到被告人余良成的关照,2013年春节前,陆某、唐某共同商定从所获得的工程设计费中拿出人民币三万元作为感谢费交由唐某送给被告人余良成。当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约被告人余良成在灌阳县财政局旁的巷子内见面,唐某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将现金人民币三万元送给被告人余良成,被告人余良成收受后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4年春节前,陆某、唐某又共同商定将人民币四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被告人余良成。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余良成驾驶自己的轿车搭载陆某、唐某为建房买砖后返回灌阳县的途中,陆某、唐某在车上将现金人民币四万元送给被告人余良成。被告人余良成将款项收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良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余良成辩称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良成收受的钱财中有劳务费的意见与陆某、唐某承接设计项目前没有与被告人余良成有任何书面或口头劳务协议,二人证实行贿的目的只是为了感谢和为以后再次得到项目以及被告人余良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没有设计的专业知识,其本职工作就是在陆某、唐某设计中帮助协调及陆某、唐某给予钱财时表示感谢的事实不符。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良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在案发后代为退出赃款的意见,结合庭审时其对犯罪事实的坦白及对其犯罪行为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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