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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宾阳县县长陈咸华受贿762万一审被判13年
发布时间:2014-11-06 08:58:06
本网讯(覃促) 2014年11月6日上午,原广西宾阳县县长陈咸华因受贿罪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退回的赃款人民币582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咸华,男,1963年5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西区宾阳县县长、南宁市林业局局长等职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咸华在任隆安县县委副书记、宾阳县县长、南宁市林业局局长期间,通过向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朋友杨某、阮某(均已被提起公诉),收受宾阳县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某、广西德隆荣昌房地产公司老板徐某、广西振阳房地产公司农某等人76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陈咸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所收受的全部赃款582万元,来宾中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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