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袁小虎) 一保姆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盗窃雇主的钱财,被法院发出“禁止令”:在缓刑期间禁止其从事家政行业,如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话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陈水花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陈水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家政服务行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水花经到信州区洪客隆的被害人付明家中任职保姆,后在付明家中打扫卫生时发现了其存放在卧室床垫下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在2014年9月4、5日中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陈水花趁付明家中无人,将付明卧室床垫下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盗走。2014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陈水花在信州区洪客隆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水花归还被害人付明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付明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水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水花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付明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其在工作中从事犯罪活动,遂作出附带禁止令的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