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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排污毒死蔬菜聚众围堵企业大门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17 14:28:17


    本网讯(陈忠强)  11月17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殿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间,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廖村屯群众种植的大白菜因感染白菜炭疽病而出现变黄枯死现象,廖村屯群众认为是受到宜州市金孟锰业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气污染所致。2013年8月23日晚,作为廖村屯村民代表的被告人谢殿生召集群众开会,会上谢殿生提出每户都要派人去围堵金孟锰业有限公司大门以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不参加的群众以后不得参与分配赔偿款。2013年8月24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谢殿生以金孟锰业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气污染本屯种植的大白菜为由,组织廖村屯70多名群众围堵该公司大门,不允许人员及车辆进出,导致该公司被迫停产14天,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321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殿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殿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该法院对于被告人谢殿生及其辩护人关于金孟锰业有限公司存在污染环境事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宜州市环境保护局、宜州市农业局及河池市植保植检站、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经实地调查出具的调查意见和广西大学农学院《病害鉴定报告》等证据均证实金孟锰业有限公司废气排放达标,廖村屯群众种植的大白菜枯死的主要原因是白菜炭疽病所致,与工业废气排放无关,相关的结论已告知了廖村屯群众,故谢殿生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对于辩护人关于本案对金孟锰业有限公司因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不客观真实,应不予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价格鉴定系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按规定程序对金孟锰业有限公司因被围堵被迫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的鉴定,鉴定主体、程序合法,亦没有证据证明鉴定内容存在明显不当,因此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对于被告人谢殿生关于其没有煽动、组织群众及辩护人提出谢殿生不是首要分子,应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8月23日晚,谢殿生召集群众开会,其在会上提出每户都要派人去围堵金孟锰业有限公司大门以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不参加的群众以后不得参与分配赔偿款,以及在围堵金孟锰业公司期间,谢殿生负责组织安排围堵并登记考勤等事实,不仅有证人谢某甲等人证实,谢殿生在侦查期间也作了相应的供述,其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吻合,该事实足以认定;谢殿生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谢殿生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法院根据被告人谢殿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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