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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农民未经批准雇人滥伐林木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11-17 13:44:30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涌泉乡五旬农民成宝贵,为达到快速“致富”目的,竟打起了山上林子的主意。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他便雇人砍伐树木267棵予以倒卖。11月14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成宝贵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成宝贵是营山县涌泉乡的一个普通农民,今年56岁。2012年10月份期间,成宝贵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6080元的价格购买营山县涌泉乡村民任某、杜某等四户共计267株树。后成宝贵雇请村民对这些树木进行砍伐并予以倒卖。经营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鉴定,成宝贵雇人所伐林木蓄积共计18.4231立方米。因成宝贵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3日将其刑拘。 2014年11月4日,检察机关指控成宝贵犯滥伐林木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1月10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成宝贵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宝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伐林木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宝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成宝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当庭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院根据被告人成宝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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