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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采伐证 残疾人雇他人砍伐林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1 09:57:56
本网讯(江晓春)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夏雄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年1月,被告人夏雄辉得知余干县李梅岭林场将场属黄家山以110万元的价格租赁给朱某,遂向朱某提出入股,经双方商定,朱某将该租赁山场的经营权全部转手给夏雄辉,夏雄辉将朱某支付给李梅岭林场47万元的前期租赁费给朱某,并在此后十年每年支付3万元利润给朱某。夏雄辉在接手山场后,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夏某在该山场砍伐林木。经余干县林业局鉴定,砍伐树种为杉树,砍伐面积123亩,总蓄积量为229.47立方米。另查明,夏雄辉肢体为一级残疾。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雄辉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无证砍伐林木蓄积229.4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夏雄辉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肢体为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对夏雄辉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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