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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广西交通厅厅长亲戚诈骗钱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7 13:35:32
本网讯(卢荣旗) 一名男子慌称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厅长是其舅父,以能帮忙介绍工程为由,诈骗他人数十万元。2014年11月11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8年2月间,四十九岁的广西防城港人陈成明经人介绍认识黄美林。在得知黄美林想做工程后,陈成明谎称能介绍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11标段的工程给黄美林做,并谎称自治区交通厅厅长黄某某是其舅父,原中央领导李某某是其舅父的战友,从而骗取了黄美林的信任。双方约定,陈成明收取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作为介绍费。黄美林深信陈成明所说的一切,但他并没有钱投入工程,就找到被害人程森林、刘凯等人,称可以通过交通局的人介绍工程给程、刘等人。被害人程森林、刘凯信以为真,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交钱给黄美林,黄美林则留下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交给陈成明。从2008年到2012年12月,因迟迟不见有工程批文下来,黄美林多次找到陈成明质问原因,陈成明均找借口搪塞过去。黄美林为了拿回交给陈成明的钱款,让陈成明写了三十几张借据,借据数额从几千元到几百万元不等。案发后,经陈成明确认,其从黄美林手中取得人民币805,900元。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05,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陈成明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他只从黄美林手中取得了45万元,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陈成明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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