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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法院异地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11-11 11:47:17


图为申请执行人移交房屋

    本网讯(陈伟)  11月7日上午,广西区陆川法院副院长何雨军与法警队副队长周杰带领该院执行人员32人,前往博白县博白镇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汤某华与被执行人庞某玉(已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汤某华于2003年9月17日向博白法院申请执行,博白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2007年12月8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玉中指字第17号案件指定决定书指定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当天,陆川法院执行人员按照制定方案到达执行现场,同时博白法院派出十人协助执行,庞大的执行队伍以最快的速度拉好警戒线,把其他无关人员请出现场,迅速在执行地构筑好戒备线。法官对被执行人的权力继受人(儿子)进行耐心的劝导,对其阐明执行依据,开始其还不能很好理解,最后在法官认真而详细的教导下清楚认识到应该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该院执行人员为了快速而有效力的执行完相关工作,亲力亲为一同迁出房内的一切物品,以便最快把房屋移交给买受人高勇,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快的实现。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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