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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调解返还原物纠纷案挽回破裂亲情
作者:胡明 方良帅 发布时间:2014-11-10 17:01:09
执行法官往往在当事人之间扮演着“和事佬”的角色,一直以来,他们默默地为社会传递着和谐音符。近日,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亲戚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案。原、被告之间因争吵而破裂的亲情得以修复,为社会增添了一份和谐。 同根生 房子让与小叔 覃某成与覃某荣是亲兄弟,两人齐心协力、辛辛苦苦在农村共建了一座三厢式泥瓦房,房屋坐南朝北,房前有一天井。自房子建成后两兄弟均分占有,覃某荣作为长兄占东厢房,而覃某成占西厢房,厅堂及天井由两兄弟共同使用。长兄覃某荣过世后,儿子覃某生继承了他的房屋份额。 1991年,覃某生另建了新房,携妻儿全家迁入新居,考虑到叔叔覃某成一生辛苦不易,便以600元现金以及些许谷子、瓦片、瓦角的要价将自持的房屋份额让给了覃某成。二十多年来,两家人过得其乐融融,泥瓦房也一直由覃某成居住管理至今。 为房产 至亲撕破脸皮 谁曾想,本是至亲的两家人却因一纸证书发生了变故。2010年7月,覃某生病故,其妻梁某金在遗物中找到一份金秀县政府于1990年11月20日向覃某生颁发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证》,根据证件的登记信息,了解到小叔覃某成的现住房屋有一部份仍然登记在自己丈夫名下。于是,梁某金便向小叔提出了归还这部分房产的要求。覃某成一听不乐意了,自己都用财物将房屋换了过来,房子理所当然是自己的,断然拒绝了侄媳的要求。经过多次的索要与争执,小叔与侄媳闹红了脖子、撕破了脸皮。2011年8月,侄媳梁某金将小叔覃某成告上法院。 上法庭 判处原物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在1990年11月20日金秀县人民政府给覃某生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讼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至今登记在覃某生名下,其死后妻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该讼争房屋是合法的。虽然二十多年来一直由覃某成管理使用,而且其辩解已通过财物交换取得了该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并提供了证人证言来证实,但这些均属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为其所有,法院支持梁某金的诉讼请求,判决覃某成将讼争房屋退还原告。 “和事佬” 修复破裂亲情 判决生效后,事情并未了结。一边侄媳梁某金不停地追讨要房,另一边年已七旬的覃某成整日愁眉苦脸,妻子李某不是与侄媳争吵就是以泪洗面。 原告梁某金于2014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秀法院执行法官深入了解情况后,考虑到覃某成夫妻俩年老体迈、生活起居不便,而原告梁某金目前尚有房屋居住,执行法官便做起了“和事佬”,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起初,被争吵冲昏头脑的双方当事人依旧各执己见、难以相容,然而经执行法官数次开导后,梁某金幡然醒悟,意识到了自己如此对待长辈实属不该,覃某成也明白了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必要性。执行法官趁热打铁,随即向双方提出了待覃某成两老百年后再退还房屋的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因争执而破裂的亲情得以修复。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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