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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猝死后亲兄妹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4-11-07 16:05:48


    本网讯(欧瑾琳)  桂林市有一对兄妹,叔叔猝死后,哥哥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若干。跟随叔叔生活多年的妹妹心有不甘,为争得部分遗产诉至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甘露的诉讼请求,被告甘建强补偿原告甘露3万元。

    原告甘露与被告甘建强是亲兄妹。1977年,二人的叔叔甘运阳因膝下无子,遂办理法定收养手续收养了被告。原告自1998年亦一直跟随叔叔生活。2006年10月,原告从单位辞职,之后其一直在家待岗且没有经济收入。2014年3月,甘运阳在家猝死,被告作为甘运阳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其所有遗产,原告则以自己在甘运阳生前对其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为由,诉请分得甘运阳名下一套房产的1/2产权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甘露于2006年10月辞职后一直在家待岗且无经济来源,无法对甘运阳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此外,甘运阳在猝死前仍被返聘回单位从事工作,从该事实足以认定甘运阳生前身体健康情况尚可。原告虽负责家中日常劳务和购买必需用品,但这些行为并不能构成其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甘运阳主要的扶助,故对原告主张其对甘运阳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并据此提出分配并享有甘运阳遗产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虽然原告甘露不能以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责任为由参与甘运阳遗产的分配,但考虑到原告在甘运阳生前对其尽到了一定程度的照顾,加之原告带着儿子与甘运阳共同生活,让甘运阳在晚年享受到了天伦之乐,上述事实亦可认定原告在精神层面给予了甘运阳一定程度的照顾,故在甘运阳死亡且被告单独继承其房产、存款等遗产的情况下,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结合原告对甘运阳的照顾程度,该补偿费用以3万元为宜,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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