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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帮调播种机受伤 老农诉机主获部分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31 09:56:44


    本网讯(闻锐)  5旬老农雇他人播种机种地过程中,应邀帮司机移动机器锁销调整播种深度,因操作不慎被锁销砸掉脚趾,其损失该如何理赔?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案,鉴于伤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机主王玉强承担主要责任,限期赔偿受伤原告任祥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26247元,并承担2725元诉讼费中的190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去年10月11日上午,从事有偿播种作业的被告驾播种机为原告农田播种小麦,因播种深度浅,原告要求深播,被告在播种过程中让原告帮着移动机具锁销,结果原告因操作不慎被锁销将左大脚趾砸掉。原告住院治疗12天,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花医疗费16247.55元,新农合报销5642.6元。因多次索赔未果,今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57000元。

    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残评级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另行委托司法鉴定,认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90日。原、被告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系村干部,工资由镇政府发放,不应赔偿误工费。

    在法院调解中,双方分岐较大,致使本案调解未成。

    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还有:误工费4441.50元(49.35元/天×90天)、护理费592.20元(49.35元/天×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0元/天×12天)、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212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租赁被告播种机种小麦时,被运行中的播种机致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未能谨慎注意操作机器致自身受伤,也应部分担责。被告主张原告系村干部、由镇政府发工资,不应要求误工损失,经查明原告工资系年终镇政府综合情况适当发放,并非每月固定工资,故对原告要求的误工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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