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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规范执行程序 强化制度监督
发布时间:2014-10-14 16:30:37


    本网讯(王希玉 胡洪建)  近年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注重规范执行程序,强化制度监督,使办案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取得了明效成效,受到省法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规范执行款物管理。规定执行一庭执行到位款物,自己无权处理过付,执行款物均由执行二庭审查过付,对执行款物的执行和过付进行了彻底分离。在具体管理上,院内设立了唯一的过付款专户,所有案件的执行款均划入这个过付款专用帐户;同时规定执行款到位后,七日内实施承办人填写过付执行款移交表,将案卷一起交执行二庭审查过付,执行二庭要在一个月内进行过付;需要过付执行财物的由裁决庭出具抵债裁定,实施承办人与裁决承办人共同交付财物。执行款物交付的规范,有利于执行款项安全到位和及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时也避免了暗箱操作,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委托评估、拍卖操作。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财物进行评估、拍卖时,一律由执行员填写委托书,交由院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办理;在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时,由技术室组织,执行局、纪检人员到场进行监督:在拍卖现场,拍卖由专业拍卖公司主持,技术室、执行局、纪检组到场监督;拍卖成交,拍卖款转入执行过付款专户,由执行实施承办人交裁决庭进行过付或分配;拍卖流拍,由合议庭研究是否继续拍卖、如继续拍卖,确定拍卖底价,如抵债交由裁决庭进行裁决。

    规范执行听证。除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外,绝大部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审查。明确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包括宣布听证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听证当事人身份确认、宣读异议(复议)书、进行答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与开庭审理案件没有两样,为执行异议(复议)人提供了一个公开主张权利的场所,使执行异议人能够与案件当事人公开地、面对面地摆事实、讲理由,有话说到明处,也利于法院分清是非,做调解工作,促进执行争议的妥善解决。

    规范小流程管理。规范各个执行环节的期限,不管是执行前的准备、强制执行,还是执行结案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完成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要经过领导审批。规范审批制度,哪些事项由审判长、执行长签发、那些事项由庭长签发、那些事项必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都进行了规范。    

    规范案件合议制度。执行案件实行三级合议制度,一般事项由合议庭研究决定,合议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庭长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报执行局执委会进行研究,局执委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案情重大或局长与大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报院审委会进行研究。三级合议制度,保证了大部分事项由合议庭研究决定,提高了执行效率,同时保证了案情重大复杂、意见不一致案件的质量。

    规范执行信访工作。建立了赴省进京信访案件台账和到中院上访案件台账,对赴省进京信访案件建立卷宗。台账和信访卷宗的建立,使信访案件的性质、来源、过程、焦点更清晰,更有利于案件的化解。还建立了首访负责、领导定期接访、定期通报等制度,使信访工作成为了解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困难的窗口。重视信访环境建设,设立了执行信访大厅,在信访大厅配备查询终端和雨伞、饮水机等便民设施,给信访群众以温馨的环境,这样利于稳定信访当事人情绪和案件的化解。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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