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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公布行政审判六项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10-09 11:25:16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网讯(曹红歌)  10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六项司法建议。

    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司法建议主要是人民法院就有关依法行政和社会矛盾解决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司法建议公开有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是满足公众司法知情权的重要方式,是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方法。近年来,全省三级法院每年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500份左右,收到回复70份左右。为全面推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公开工作,推动依法行政和社会矛盾的解决,省高院对外公布首批六项司法建议。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共同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司法建议》(2014年6月16日)。

    【建议内容】建议河南省人民政府在全省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建立一整套奖惩机制,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得到切实贯彻落实。该建议发出后,省政府高度重视,正在研究起草有关文件,拟在全省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典型意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对推进法治建议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二是能够体现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人民群众的尊重,有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树立行政机关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三是有利于行政首长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四是行政首长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有利于解决群众反映的实质问题,实现案结事了。

    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出(2013)郑行初字第90号司法建议书(2013年11月18日)。

    【建议内容】针对行政复议机关以协调化解矛盾为由中止复议案件审理的问题,一是建议复议机关要跟踪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二是建议复议机关如实记录下级行政机关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情况;三是建议复议机关中止审理期限要合理适当,如申请人不同意协调化解,复议机关要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在接到该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反馈,明确表示将按照建议的内容规范复议案件的审理,解决复议案件不合理中止问题。

    【典型意义】有些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限过长,特别是以协调为由将案件无限期中止,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有的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有的当事人通过上访反映诉求,这不仅不利矛盾的化解,有时反而会激化矛盾,产生重大不稳定因素。对复议机关中止案件审理的做法,法院一般不宜审查,因为这属于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问题,不构成独立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难以解决。该建议的意义在于明确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理分工,能够促使行政复议机关自我规范,在执法中不仅要确保行政行为合法,还要确保行政行为合理,及时满足群众的诉求,妥善化解相关争议。

    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出豫宛法建【2013】51号司法建议书(2013年12月16日)。

   【建议内容】针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诸多瑕疵,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注意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二是完善相应的催告程序。三是依法送达行政文书。四是提交完备的申请执行案件的材料。南阳市政府法制办积极采纳该司法建议,并将司法建议在网站上全文公布,指导全市行政机关执法。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较多,常常造成法院不能准予强制执行,影响了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实现。该建议有利于行政机关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解决行政行为实体方面、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问题,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能够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2014)安终法建第5号司法建议(2014年3月1日)。

   【建议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并可以直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须先通过仲裁程序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避免认定工伤案件久拖不决。

   【典型意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安阳县永盛机砖厂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发现劳动保障认定工伤周期过长,主要原因在于将劳动关系确认作为必经程序。在其他工伤认定案件中也存在这一问题。当事人一般先通过仲裁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工伤认定,这就导致工伤认定周期过长,造成受到伤害的职工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该建议有助于很好地解决工伤认定时间过长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大大缩短办案周期,快速完成工伤认定,让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救济,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五、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向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2013)金行初字第112号司法建议书(2013年7月3日)。

   【建议内容】规范对全市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初装、维护、检验等管理档案,定期将列入国家强制检测目录的设备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测,确保电子监控设备符合相应标准,保证电子监控记录的准确性。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后根据该建议的要求,对全市所有电子监控设备进行了检测。

    【典型意义】随着城市机动车辆不断增多,“电子眼”对交通管理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由于“电子眼”的安装、检测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许多汽车司机对“电子眼”监控记录提出质疑,认为其没有经过合法的检测,相关记录不能作为认定违章的依据,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在逐年增多。该建议能够很好地解决“电子眼”执法的权威问题。“电子眼”在安装前应当依法经过有关部门的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才可以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后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检,确保“电子眼”设备准确、正常运行,真实记录车辆行驶情况。这样才能够避免“电子眼”记录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向河南省考试中心发出(2014)金行初字第177号司法建议书(2014年6月13日)。

   【建议内容】针对查处考生作弊行为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注意收集违纪考生的相关违纪方面的证据;二是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核,告知考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三是告知考生救济的权利和渠道。

   【典型意义】公平竞争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高考、公务员招录考试等,直接影响很多考生的切身利益,大家对作弊行为深恶痛绝,强烈要求依法严惩。但是,由于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查处作弊行为时难以放开手脚,常常败诉,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该建议对规范作弊行为的查处,促进考试公平,具有重要作用。从考试中心反馈的情况看,为查处考生违纪问题,他们运用了许多高科技手段,一方面预防考生作弊,另一方面对考试进行全程监控,为查处违纪问题留下原始证据,有力促进了考试公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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