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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火药枪放车内“防身” 男子被判拘役4个月
发布时间:2014-09-23 13:34:32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天峨县男子邱昌恒购买一把火药枪放在车内,用以“防身”、打猎,不想此举给他惹来麻烦。近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非法持有枪支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昌恒以800元价格与一个不知名的人购买得一把火药枪存放于自己的一辆“标致”牌轿车的尾厢内,用以“防身”、打猎。2014年3月20日5时许,该火药枪被天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 经鉴定,该火药枪为自制单管火药枪,枪身上无枪号及其他符号,枪柄为红色木质,枪长97.6厘米,枪管长49.5厘米,枪高18.7厘米,枪管外直径1.5厘米,枪管内直径0.8厘米,枪管内无膛线,枪管前端有准星。该枪枪把、击锤、扳机、枪管等机件完好,能正常击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2014年3月20日,该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 2014年6月6日,被告人邱昌恒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昌恒违反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邱昌恒在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天峨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昌恒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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