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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及对策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4-08-05 15:59:47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惩处了一批醉酒驾车犯罪分子,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广大农村地区的酒后驾车行为,特别是摩托车酒后驾车行为还是较为普遍。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该院共审结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57件,其中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的案件有53件,占92.98%。本文试图从这类案件入手,分析研判出其特点、形成原因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特点

    1.从年龄上看,被告人大部分是中青年。年龄最小为18岁,最大为58岁。其中20岁以下的2人,占3.8%;20岁以上不满40岁的34人,占64.1%;40岁以上不满50岁的16人,占30.2%;50岁以上的1人,占1.9%。

    2.从文化程度上看,被告人大部分是中专以下学历。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2人,占3.8%;高中、中专学历的2人,占3.8%;初中学历的20人,占37.7%;小学学历的23人,占43.4%;文盲6人,占11.3%。

    3.从身份上看,被告人是农民的占九成。其中是农民的49人,占92.5℅;公司、企业务工人员4人,占7.5%。

    4.从驾驶的机动车车型上看,主要以二轮摩托车为主。其中驾驶二轮摩托车44人,占83%;驾驶轿车6人,占11.3%;驾驶货车3人,占5.7%。

    5.从被告人醉酒程度上看,深度醉酒者居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经检测,酒精含量为80mg/100ml至100mg/100ml的有5人,占9.43%;100mg/100ml至200mg/100ml的有28人,占52.83%;200mg/100ml至300mg/100ml的有15人,占28.31%;300mg/100ml以上的有5人,占9.43%,其中含量最高者达到445.8mg/100ml。

    6.从发案时间上看,夜晚发案的占六成以上。14时至17时期间发案的有19件,占35.85%;19时至24时以前发案的有28件,占52.83%;凌晨(0时)以后发案的有6件,占11.32%。

   7.无证、无牌驾驶现象比较突出。在53人中,无证、无牌驾驶的23人,占43.4%。

    8.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占近七成。在53件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37件,占69.8%。

    9.从判决结果上看,处刑较轻。从刑期看,判处拘役1个月的3件,占5.7%;判处拘役2个月的25件,占47.2%;判处拘役3个月的20件,占37.7%;判处拘役4个月的4件,占7.5%;判处拘役5个月的1件,占1.9%。从判处罚金的情况看,被处以1000元罚金的17件,占32%;被处以2000元罚金的19件,占35.9%;被处以3000元罚金的13件,占24.5%;被处以4000元罚金的4件,占7.6%。从刑罚的适用看,判处缓刑的24件,占45.3%。

    二、成因分析

    1.驾驶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员学历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了解。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醉酒驾驶同样适用于二轮摩托车。并且,醉酒驾驶人员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一般认为喝一点酒不会有事,更不会出事。

    2.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驾驶员认为乡村道路没有城区复杂,且车辆行人通行较少,关键是交警部门不会到乡村道路上设卡检查,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动下,无证驾驶、超速驾驶、严重超载、不戴安全帽驾驶等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3.醉酒驾驶入刑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少部分人特别是一些文化层次较低、不关心国家大事、不浏览报纸及新闻的农民,他们缺少有效的途径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对醉酒驾驶入罪完全不知情,只知道醉酒驾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自认为稍加注意、开慢些应该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4.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朋友相见,必然盛情款待,一醉方休;婚庆嫁娶,酒宴更是必不可少;新春佳节,走亲访友,饮酒能够增进感情。主人唯恐亲朋好友喝不尽兴,想出各种办法劝酒,使得醉驾成可能。加之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导致现如今大多数人习惯晚上宴请、款待亲朋好友,必然造成夜间成为了危险驾驶案件发生的高峰期,加之夜间照明不好,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5.量刑过轻,惩处成了隔靴挠痒。因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规定了拘役,在实践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判处的罚金数额也比较低,导致打击效果不好。

    三、对策和建议  

    1.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车站、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还要深入社区、乡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对危险驾驶的内容及危害后果进行宣传,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组织开展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最大程度地调动群众拒绝危险驾驶的积极性。

    2.建立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长效机制。刑法的威慑性不在于刑罚的严厉,而在于法网的严密。危险驾驶罪虽然是一个轻微犯罪,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反映较为突出,故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根据此类案件易发时、地特点,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有效整治社会交通秩序。

    3.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针对当前驾校为招揽生源恶意进行价格竞争,导致出现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缺斤短两”的情况,要进行集中整治,驾驶人员参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必须达到规定学时。通过对交通法律法规、车辆操作技术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驾驶人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减少侥幸心理,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就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4.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工作。在农村,摩托车的使用数量不断激增,摩托车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代步的工具,如果不进行合理有效的整治,加强对摩托车醉驾驾驶案件的打击,必然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所以,交警部门要积极打击无证、无牌摩托车和违规驾驶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和打击力度。

    5.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还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6.多管齐下震慑“醉驾”。首先,探索建立酒后驾驶及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有此类行为者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纳入信用记录,降低信用等级,提高违法成本。其次,政府可以通过为代驾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提供补贴等形式,扶持酒后代驾行业的发展,做好对代驾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从而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最后,政府部门应当加大预防醉酒驾驶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禁酒闭锁系统,运用科技手段预防醉酒驾驶的发生,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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