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祖玉梅) 懵懵懂懂的年轻人,不讲法律只讲哥们义气,在处理私人恩怨时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最终伤人害己,进了班房。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一起因被打之后受伤而招集人员进行报复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庆波因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对由同案犯被告人刘长虹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医疗费13990.56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999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继续治疗费6000元、车辆损失费3000元,共计38864.78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庆波(曾于2007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与刘长虹(已判刑)得知朋友王某(外号“土匪”,另案处理)被人打伤,正在江西省宜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便先后前往该医院看望。期间,王某接到电话称找到了打伤自己的人,便要被告人张庆波及刘长虹、何某、刘某、刘某某、“赖金”、“万载佬”(后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跟着对方,并把对方拦下来。于是,被告人张庆波及刘长虹等人分乘摩托车和出租车尾随被害人易某驾驶的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跟到该城区明月北路鑫泰和宾馆门口马路时,被告人张庆波及何某、“万载佬”三人共骑一辆摩托车横在被害人易某的车子前面,将其拦下,随后刘长虹及“赖金”等人乘坐出租车也来到鑫泰和宾馆门口,被告人张庆波及刘长虹等人要求被害人易某就打伤王某一事做个解决。被害人易某解释自己并未参与打伤王某,此时,王某骑摩托车带着“兵生”(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并从车上提下一袋砍刀,王某、何某、“兵生”等人各持一把砍刀冲上前砸被害人易某驾驶的汽车,并将被害人易某的左手砍伤。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易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庆波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庆波犯聚众斗殴罪,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庆波与其他同案犯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庆波应邀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张庆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庆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诉请的残疾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诉请医疗费,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予以支持,诉请的误工费,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2天,并在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定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其误工时间按92天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系城镇户口,没有提交收入依据,其误工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计算。诉请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车辆损失费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张庆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该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