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金璇) 男子曾因犯盗窃罪“三进宫”,出狱后不足一年,重操旧业,在广西象州县城内疯狂入户盗窃。前脚刚出牢门,后脚又重进班房,开始他第四次牢狱生活。2014年7月25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覃泽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覃泽淇,曾因犯盗窃罪,2001年2月20日、2008年3月3日分别被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年;又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9日被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覃泽淇盗窃他人财物14起,其中入户盗窃12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4057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泽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泽淇属多次入户盗窃,依法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泽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属有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覃泽淇盗窃的部分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