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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因厌倦读书离校伙同他人抢劫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25 10:51:13


    本网讯(罗彩萍 谭召日)  刚刚年满十四岁的魏某宁(化名)极为厌学,之后私自离开学校两个月,也不回家,而是结伙干起了持刀抢劫的事。7月24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魏某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0月,刚满十四周岁不久的魏某宁觉得读书枯燥无味,于是便擅自离开学校“投靠”所谓的朋友,其父母和老师都无法找到他的踪影。2013年12月4日晚上9点,魏某宁和他的朋友们在武宣县城里闲逛,看见一个独行的妇女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其人便冲上去将妇女围住,并拿出一把西瓜刀架在妇女的脖子上,抢走了一部手机和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70元。2013年12月10日下午2点,魏某宁和他的几位朋友看见一位女青年独自行走在偏僻的路上,心生歹意,遂冲上前去将女青年团团围住,一人手持一把牛角刀架在女青年脖子上,抢走女青年脖子上的金项链,余人动手抢走女青年肩膀上的一件外套,并在外套内搜出一部手机。

    2014年1月12日下午4点,公安民警在魏某宁家中将其抓获,因被抢财物尚未追回,被害人也不能提供购买发票,价格鉴定中心无法对被抢财物进行价值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魏某宁的父亲主动将4000元交到法院作为对被害人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魏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作案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法定代理人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视为魏某宁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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